四、我國婦女權益保障公益訴訟的運行現狀檢視
系統論法學認為,理想型的法律是一個自我指涉、自我描述、自我觀察和自我再制即自創生的系統,其專門功能就是實現人們行為規范性預期的普遍一致性,盡管在現實中,法律系統往往會受到政治等因素的干預或控制而處于半自創生的狀態。由于系統具有整體性和關聯性,所以法律內部各要素之間也是有機聯系的系統,保持協調和動態發展。通過對我國婦女權益保障公益訴訟制度的系統論分析,可以看出,該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具備了系統自足運作和認知開放的特征,并與外部環境在結構耦合中漸進發展。不過,在制度設計和運作實踐中,該制度系統又可能存在自創生性有所不足、自足運作不夠順暢、復雜性化簡能力不充分及結構耦合機制有待優化等隱憂,不利于其獨立成熟的發展。
(一) 系統的自創生性有所不足
一是系統的規范體系與價值體系不一致。我國修訂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77條將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僅限定為檢察機關,將法律規定的機關、有關組織(如婦聯、工會等社會組織)和公民等主體排除在外。然而,黨的二十大要求“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引導全體人民做社會主義法治的堅定捍衛者”,《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21—2030年)》也“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慈善機構和公益人士參與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按照婦女權益保障法第1條的規定,本法的目的為“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婦女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中的作用”,這些權益也應包括婦女的自我決定和參加公共事務的權利。該法第4條第2款還規定,國家采取有效措施,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以上規定,為婦女權益保障公益訴訟制度提供了價值體系。然而第77條對公益訴權主體的狹隘規定,使得該制度系統的規范體系與價值體系產生了一定的偏離。各級婦聯理應有資格為無力或不敢起訴的婦女群體提起公益訴訟;同樣,公民在理論上也應可以提起婦女權益保障公益訴訟。如果檢察機關“包攬”提起婦女權益保障公益訴訟的資格,企事業組織、社會組織和公民等僅處于監督、參與協作的地位,長期而言將削弱社會力量自主性,弱化公益訴訟“婦女自我賦權”的特性,與參與式治理及社會共治的政治理念不盡相符。
二是相關法律子系統之間存在銜接失靈。婦女權益保障法第77條沒有明確規定婦女權益保障檢察公益訴訟的訴訟類型,導致相關規定與民事、行政兩大訴訟法產生了銜接失靈的情況。根據該條將起訴資格排他性地賦予檢察機關來看,婦女權益保障公益訴訟似應歸類為行政公益訴訟。因為,按照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4款的規定,只有人民檢察院才有資格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而民事訴訟法第55條則明確 “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然而,我國司法實踐中又存著由檢察機關提起婦女權益保障民事公益訴訟的情形。最高人民檢察院也于2023年3月下發《關于貫徹實施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切實保障婦女權益的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在必要時可以對民事違法主體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因此,第77條的規定不利于維持人們穩定的規范性預期。
三是相關法律子系統之間存在矛盾抵牾。婦女權益保障法第77條存在規定含糊不清的缺陷,導致相關規范性文件與立法法的規定不盡一致。比如,該條對于公益案件中“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含義,并沒有給出具體的解釋。由于男女享有平等的憲法基本權利,那么在廣大婦女群體受到嚴重侵害的其他場合,比如被拐賣性侵、受教育權受侵害而法律未能根本解決的情形中,檢察機關是否可依據第77條的兜底條款進行監督和起訴,法律并未提供明確指引。在現實中,部分國家政策、地方性法規、司法解釋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和司法實踐正不斷地豐富著第77條的兜底條款,各地檢察機關創新性地推出了諸多拓展婦女權益保障公益訴訟案件范圍的舉措。但是根據立法法第11條,“訴訟制度”作為法律保留事項只能通過法律進行規定。由于牽涉廣泛的公共利益,對于婦女權益保障領域的哪些事務向公益訴訟開放,需要立法者結合該領域實際情況,綜合公益類型、受害狀況、專業程度、問題普遍性、保護迫切性等現實因素考量、抉擇,通過體現全民意志的法律進行明確規定。 考慮到我國的檢察公益訴訟有著實踐先行探索的特點,上述創新式做法對法律系統的整體性和維持規范性預期的穩定性構成挑戰。
(二) 系統的自足運作不夠順暢
我國的公益訴訟制度從建立之初就體現出明顯的國家主導型特點。從國家治理的視角來看,本質上反映出國家治理模式轉型中的路徑依賴性與結構互嵌性的特點。 能動型政府下的政策實施型司法,往往會導致公益訴訟的“國家化”及系統運作的自足性運作不暢的特征。根據社會系統理論,社會子系統的 “認知開放”建立在“運作封閉”即自足運作的基礎之上,同系統之間應該通過結構耦合機制進行互相交融,彼此恪守邊界,否則就會對各自的運作帶來損害。這里的“封閉”運作或曰“自足”運作,并不是指法律是封閉靜止、完全排除外界影響的規范體系,而是一個必須保持自身邏輯完整運作的系統,不能被其他社會子系統的運作邏輯干預或替代。比如在當前的婦女權益保障公益訴訟中,一些地方的檢察機關創造性地運用圓桌會議、案件示范庭觀摩等方式,有效地擴大了公民對公益訴訟活動的參與。但這不等于以輿論民意來代替公益訴訟的審理,否則就會變成社會環境對法律系統自足運作的侵涉。再如,目前檢察機關對婦女權益保障公益訴訟的“包攬”,就政策意圖而言,體現了中央希望借助公益訴訟,通過法律監督和司法治理提升特定領域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效果,形成與行政治理既分立又相互配合的保障格局。但從其他領域的數據資料看,檢察機關辦案存在著較為明顯的行政化傾向,幾乎將辦理公益訴訟案件視為一項政治任務來完成, 這固然有利于提高目標實現的效率,但適用于司法領域則未必妥當。這樣的模式在婦女權益保障公益訴訟中也有所體現,以浙江省杭州市錢塘區檢察院辦理的“某涉及就業性別歧視的婦女權益保護行政公益訴訟案”為例。為保證辦案順利開展,區檢察院積極主動向上級部門匯報,讓地方黨委和政府感覺到該案辦理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之后的行動都獲得地方黨委和政府的大力支持,這也是該案順利開展的重要推手。但是,由于公益訴訟調查核實程序的缺乏,該案的調查取證都建立在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支持配合的基礎之上,案件處理處于相對被動的境地。筆者不是否定黨委和政府的積極作用,相反這些主體都是公益協作機制中的重要力量。但是,如果在婦女權益保障公益訴訟中復制類似的模式,則不僅使法律系統的運作依附政治系統的運作邏輯,損害了其自足性和權威性,偏離了婦女權益保障公益訴訟的客觀規律,而且也會有損政治系統的功能,導致黨政機關疲于應對、效率低下,因而不具有可持續性。又如,在一些案件的訴前程序具體環節中,檢察機關在調查取證和作出決定上都是單向性的,缺乏行政機關的參與。加之檢察機關在訴前程序中實行嚴格審批,這種行政化色彩會削弱訴前程序的效率價值。這也暴露出司法實踐中行政化邏輯對法律規則之治的侵蝕。
(三) 系統的化簡能力有待提升
系統的復雜性化簡能力是指,法律系統若要化簡不斷增長的社會復雜性,就必須不斷發展出化約復雜性的機制,構建起設計嚴謹合理的內部結構,才能有效應對外部環境的變化和挑戰。考察我國婦女權益保障公益訴訟系統,可以發現存在著制度供給相對匱乏、已有內容流于粗略等問題,不足以化簡外部環境的復雜多變性。一是婦女權益保障公益訴訟的制度框架有待完善。當前在提起婦女權益保障檢察公益訴訟的場合,對司法機關的權力職責及行使規范、訴訟的受案范圍判定基準、法律責任等主要參照現行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對相應內容的規定予以細化,而兩大訴訟法主要是為了私益訴訟而制定的,不大適合婦女權益保障公益訴訟的特點和辦案規律。另外,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77條規定的具體適用情形還需進一步規范,比如何為“社會公共利益受損”,如何判斷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措施已達到“合理要求”等。 二是婦女權益保障公益訴訟的線索匱乏且滯后,導致實踐中成案率偏低。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典型案例中,大部分是通過檢察院履職或開展專項活動的方式發現案件線索的(八個),只有兩個案件才是通過志愿者移送和被侵權婦女主動尋求幫助的方式獲得線索的,幾乎主要依賴檢察院主動發現這一非常有限的方式。雖然在地方司法實踐中,一些檢察機關通過公益平臺、招募公益訴訟觀察員、與婦聯建立協作機制獲得公益訴訟線索,但總體而言,還存在案件線索發現困難、線索移送機制的操作性不足,公益損害線索發現、管理研判系統或平臺仍然局限于本系統內部,與法院、公安以及行政機關之間尚未建立一體化平臺等問題。三是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封閉化、無序化,民事公益訴訟訴前程序虛置空轉,且訴前建議的剛性不夠。近年來,檢察機關以加強監督、協助依法行政為辦案理念,更加注重訴前程序的作用,乃至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數量明顯下降。 但是,當前公益訴訟訴前程序普遍存在一定的缺陷,如訴前程序封閉化,公開度和透明度不足;檢察建議規范度和剛性效力不夠;訴前協商程序規范混亂、銜接不暢,民事公益訴訟訴前程序成為擺設;等等,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案件的處理,需要進行更完備的設計。四是配套保障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其主要表現為調查核實中存在較大困難,常常依賴部門協調;行政機關、社會組織、自治團體、司法機關之間職責不清或交叉重疊,協同合力尚未形成;等等。此外,由于該制度起步未久,在辦案領域較為廣泛的情況下,辦理婦女權益保障公益訴訟案件的力量還比較有限,辦案人員專業能力不足,尤其是地區發展差異較大,同等條件和規模的單位工作開展存在不小的差別,部分地區業務水平較低等,而相關考核激勵、人才培養機制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四) 系統間的結構耦合有待優化
法律系統和環境的關系不僅體現為其與全社會及其他社會子系統之間的關系,也體現為法律系統和心理系統、有機系統之間的關系。從微觀層次上看,婦女權益保障公益訴訟是法律系統的一個次級子系統,它牽涉婦女權益方方面面的保障,與社會各子系統都可能存在著結構耦合。如前文所言,《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21—2030年)》為各級政府列出全面具體的婦女發展目標和任務清單,婦女權益保障法則在法律層面對政治系統作出了必要的回應,這也是系統之間結構耦合運作良好的體現。但是,與婦女權益保障公益訴訟系統銜接的具體結構耦合機制仍需進一步優化,比如與科技系統、心理系統的耦合等。
就科技系統而言,科技在當代中國國家治理現代化進程中意義重大,也在公益訴訟案件辦理中發揮著獨特優勢。但是科技特別是網絡技術的發展,可能對本就處于相對社會弱勢地位的婦女帶來更廣泛的傷害。舉例說,在“浙江省嘉善縣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婦女隱私權益行政公益訴訟案”中,檢察院針對利用攝像頭偷拍女員工更衣過程、侵犯眾多婦女隱私權的行為開展了公益監督,推動了公共場所的婦女隱私權益保護機制的建立。然而在科技發展帶來的其他侵害婦女案件中,相關的公益訴訟實踐又是相對缺乏的。比如在當前存在著大量偷拍婦女私密照上傳到色情網站、利用即時通訊工具傳播涉婦女的淫穢物品等行為,雖然可認定為婦女權益保障法第77條的“貶低損害婦女人格”情形,但是目前還缺乏相應的司法實踐,而僅靠傳統的訴訟方式顯然不能解決根本問題。
就心理系統而言,婦女權益保障公益訴訟與心理系統的結構耦合體現為主觀權利。雖然在公益訴訟過程中檢察機關通過各種吸納公民參與的方式提升了其積極性,但是案件線索來源依然匱乏。有學者指出,自我國2012年確立公益訴訟制度但又排除公民個人的公益訴權以來,民眾對公益訴訟多表現為漠不關心的態度。 如果賦予公民及社會組織以起訴資格,或者激活婦女權益保障領域的公益告發制度,使人們切實感受到自身的權利得到保障,會更加充分地激發其權利意識,切實體驗到法律的正義。這些還能夠對法律與心理系統耦合的另一層面產生積極作用,即推動形成有關男女平等和維護公益的法治意識以及法律職業倫理。此外,從婦女權益保障公益訴訟與心理系統的結構耦合角度看,也需要關注司法人員的心理對公益訴訟運作的影響。檢察官及法官個人的性別意識、策略選擇、認知偏差、思維模式等法外要素,都會對案件的辦理產生一定的影響。前文有述,不同地區檢察公益訴訟發展差異較大,部分地區業務水平較低、積極主動性發揮不夠,還存在選擇性提起公益訴訟、濫用調查權的問題, 需要在法律系統和心理系統結構耦合的框架下加以審視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