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燕:《強奸迷思的證據(jù)法反思》,載《中外法學》2024年第5期。
【摘要】強奸迷思是對強奸行為或被害人通常行為反應所形成的錯誤或片面的看法,在我國刑事司法實務中亦普遍存在。強奸迷思在事實推論過程中發(fā)揮了“概括”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強奸案件能否獲得追訴和定罪。對概括正當性的審查應當結合事實和價值兩個層面的判斷。在刑事司法制度中反對強奸迷思適用的主要理由是:就事實層面而言,現(xiàn)實世界中的強奸行為和被害人的行為反應具有多樣性,認為強奸行為及被害人的反應僅存在一種典型模式的觀點是錯誤的。就價值層面而言,強奸迷思的生成和傳播是傳統(tǒng)社會父權制權力結構的產物,體現(xiàn)了性別不平等的價值。在證據(jù)法領域對強奸迷思進行規(guī)制,不宜采取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的規(guī)制方法,而適宜采用推論限制規(guī)則和概括解釋規(guī)則的形式,謹慎地界定所禁止推論的范圍,以防止過度損害證據(jù)的證明價值。
2.李翔:《論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的規(guī)范構造與實踐邏輯》,載《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24年第5期。
【摘要】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保護的法益不是“性自主決定權”,也不是“不被誘騙的性自決權”。本罪的保護法益應該是復合法益,即低齡未成年女性(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身心健康和社會的公序良俗。本罪中的“發(fā)生性關系”不應該限定為“性交”,而應該解釋為包括“口交”“肛交”等在內的一切性行為,也包括在被害人同意情況下的猥褻行為。本罪的實踐邏輯是,應從行為人與被害人的不對等關系及強化行為主體注意義務的角度分析本罪的行為主體,其與強奸罪是競合關系,但是,在實踐中同時應當防止出現(xiàn)司法機關將本罪作為強奸罪堵截性罪名的適用傾向。
3.杜治晗:《“騙奸”的法教義學闡釋與強奸罪解釋論的深化》,載《法學家》2024年第5期。
【摘要】以欺騙手段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俗稱“騙奸”。我國《刑法》第236條沒有明確列舉欺騙手段,司法慣例認可特定情形的“騙奸”構成強奸罪,但司法慣例既不能說明“騙奸”為何能夠構成強奸罪,也無法厘清能夠成立強奸罪的“騙奸”類型。欲將“騙奸”行為歸入《刑法》第236條,需要在解釋“其他手段”時摒棄強制手段必要說和同類解釋規(guī)則,同時根據(jù)法益關系錯誤說判斷欺騙行為是否違背法益主體的意思,再根據(jù)性自主決定權的防御權屬性厘清確實侵犯性自主決定權的“騙奸”類型。以“騙奸”為切口全面檢討強奸罪的解釋論,有助于通過刑法解釋的體系思考實現(xiàn)我國性犯罪立法的以簡馭繁。
4.李玲、陳文君:《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時代婦女家庭作用的重要論述及其時代價值》,載《中華女子學院學報》2024年第5期。
【摘要】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在多次談及婦女發(fā)展的時候深刻論述了婦女的家庭作用問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婦女家庭作用的重要論述深刻闡明為什么必須重視婦女家庭作用、婦女獨特家庭作用的新時代蘊涵、新時代婦女發(fā)揮好獨特家庭作用的基本著力點,以及新時代社會各方面力量要共同助力婦女發(fā)揮獨特家庭作用。其基本立場是促進婦女全面發(fā)展、實現(xiàn)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實現(xiàn)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堅持的根本方法是馬克思主義唯物辯證法和歷史唯物主義。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婦女家庭作用的重要論述把馬克思主義婦女觀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同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相結合,創(chuàng)新發(fā)展了馬克思主義婦女觀和婚姻家庭觀,為新時代廣大婦女正確處理家庭生活與社會生活的關系,成為對社會有責任、對家庭有貢獻的新時代女性提供了科學指南。
5.呂春娟:《低生育率背景下國家與社會對家庭養(yǎng)育的支持構建》,載《中華女子學院學報》2024年第5期。
【摘要】2022年我國人口出生率首次呈現(xiàn)負增長,也是人口自然增長率連續(xù)下降的第6年,低生育率已然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的掣肘。面臨如此國情,提振生育率則是當下的核心問題。基于當前我國人口的國情,提出相應的支持家庭養(yǎng)育的建議:立法倡導男性休陪產假,增設夫妻育兒假,擇情增設妊娠假,擴大帶薪產假范圍,提高生育保障覆蓋范圍;國家與社會提供多元化普惠性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并加強其準入與運行的監(jiān)管;擴大帶薪產假的覆蓋率;提高分娩報銷比例,增加生殖報銷項目等具體措施;全社會需重塑關愛孕哺期女性的社會觀念與文化,保障哺乳期女性擁有符合母嬰需求的哺乳環(huán)境;同時,提升用人單位對潛在生育壓力的應對能力,在保障女性職工勞動權與生育權基礎上,建立生育保障基金,旨在減輕用人單位的潛在損失,從而惠及每一個育兒家庭,進而釋放他們繼續(xù)生育的潛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