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宋英輝:《我國少年審判四十年回顧與展望》,載《法律適用》2024年第11期。
【摘要】歷經四十年的發展,我國少年審判總體已呈現出穩健發展、持續向好的態勢。四十年來,我國少年審判工作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的成就,包括推動了未成年人法律體系形成、培育了一批專業人才隊伍、探索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設、確立了綜合審判理念,對我國的法治建設起到了引領性作用、對預防性法治起到了示范功能、對法治發展起到了促進性影響。進一步加強少年審判工作,需要繼續推進專門隊伍與機構建設、完善法律規范體系、構建不同于成年人司法的審判管理體系和評價機制、將少年審判作為獨立的審判業務類別,不斷強化綜合司法保護,特別是未成年被害人與被侵權人的保護,以少年審判助推未成年人六大保護融合發展。
2.趙星、高峰:《無接觸型性侵兒童行為的刑法規制研究——<德國刑法典>第176a條之鏡鑒》,載《法學論壇》2024年第6期。
【摘要】近年來,學界對“網絡猥褻”的熱烈討論,揭露了長期存在卻未受重視的無接觸型性侵兒童行為的刑事違法性判斷難題。從司法實踐中看,無接觸型性侵兒童的構罪標準依然混亂。德國自1973年性刑法基本框架確立之始,便在立法與司法兩個層面不斷完善無接觸型性侵兒童犯罪的治理思路。《德國刑法典》第176a條歷經6次修改,無接觸型性侵兒童行為的入罪范圍不斷擴張。德國聯邦法院始終以法益在具體案件中的受影響情況為定罪標準、以兒童的未來成長為基本關懷。德國的立法變革與司法判例中均呈現出“以兒童為中心”的鮮明導向。與德國立法相比,我國的猥褻兒童罪承擔了極重的治理任務,且法秩序結構要求對“猥褻”作行政法與刑法上的雙重判定。為達成這一治理需求,應當將對兒童施加的、具有不當性影響的行為認定為“猥褻兒童行為”。猥褻兒童行為是否構成猥褻兒童罪,則應考察猥褻兒童罪的保護法益是否面臨具體的危險。猥褻兒童罪的保護法益應當修正為“兒童的正常性發育”,無接觸型性侵兒童行為若切實危及了兒童的正常性發育,即構成猥褻兒童罪。
3.羅建武:《奸淫幼女型強奸罪的保護法益》,載《政治與法律》2024年第11期。
【摘要】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奸淫幼女犯罪的共犯認定過于狹窄,不利于對幼女進行實質充分的司法保護。究其根源,一方面是由于在強奸罪的保護法益觀點上,性權利說和身心健康說均沒有具體區別幼女與非幼女尤其是成年女性的實質差異;另一方面則是因為通常堅持強奸罪的罪刑規范是為作為犯設置的,而不能由不作為行為觸犯。鑒于此,應當提倡奸淫幼女型強奸罪的保護層法益是“器質性+社會性”的身心成長權,并非僅僅是器質性的、需要通過插入尤其是強制插入意圖或行為方能夠體現的幼女身心健康權。并且,新法益說的阻擋層法益是具有刑法規范支持保障下一切人都不得與幼女發生性行為的強制性社會行為禁忌,并非性權利邏輯下成年女性和未成年女性都具有的“性的不可侵犯權”。進一步來說,新法益觀具有對奸淫幼女犯罪行為的共犯責任類型產生實質性擴展的應用效果,即將奸淫幼女型強奸罪的共犯責任由作為型幫助犯責任擴展至不作為型幫助犯責任,以有利于依法、全面、實質地保障幼女安全、健康成長。具體而言,不作為幫助類型的共犯責任成立除了要求具備刑事保證人地位之外,還不能具有不被正犯知悉的直接幫助故意,并且不作為幫助必須與正犯行為及其結果具有雙重因果性。
4.宋英輝,孫鵬慶:《未成年人檢察的敘事話語與體系檢視》,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24年第6期。
【摘要】立足中國式現代化,未成年人檢察的敘事本質,充分體現檢察制度的鮮明特色,聚焦未成年人檢察業務實際的動態發展過程或階段性結果狀態,具象為理念、體系、機制、能力的全面發展。未成年人檢察的敘事特質,表現為黨的絕對領導,融貫的規范體系,基本理念與原則的現實化,依法定職權履職以及履職范式的專業化、規范化、社會化、智能化。現代化進程中,未成年人檢察充分發揮了引領性、預防性以及促進性法治效應。未成年人檢察依托于生動的檢察實踐與具體的制度展開,以檢察機構專業化改革為軌跡,遵循誕生與探索發展、機構體系化設置與初步形成、向中國特色未檢轉型的歷史敘事邏輯。在現代化敘事框架內,以問題為導向,透過內生式的中國本土因素分析視野,未成年人檢察尚有問題有待解決。未成年人檢察建設必須融貫協調規范體系,深化落實基本理念與原則,積極探索平衡發展路徑,持續推動專業化、規范化與社會支持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與社會福利體系的銜接機制,統籌發展數字化賦能檢察事業,最終服務保障中國式現代化的偉大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