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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兒童權益保障動態資訊(2025年1月)

發布日期:2025-03-25點擊:發布人:法學院(中國婦女兒童權益保障研究院)




一、法規政策



1. 2024年12月6日公布、2025年1月20日施行的《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不得含有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新華社,2024年12月13日)


2. 2024年12月6日公布、2025年1月20日施行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入口處的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志。”

(新華社,2024年12月13日)


3. 《信息技術網絡游戲未成年人監護系統技術要求》(GB/T 44163—2024)推薦性國家標準,規定了網絡游戲未成年人監護系統的總體要求、功能要求、信息安全要求和易用性要求,適用于監護系統的設計、開發和應用,為網絡游戲出版方、網絡游戲平臺運營方、第三方服務提供方提供技術參考,對引導未成年人健康、綠色參與網絡游戲具有積極作用。

(中國新聞網,2025年1月1日)



二、研究成果



1. 劉紅春:《論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五階段模式》,載《思想戰線》2025年第1期。

【摘要】國內實踐及學術研究表明,模式化預防是未成年人犯罪預防的通行有效做法,但既有的“預防的四級模式”與“三級預防模式”等并未按照“時間邏輯及其配套體系”進行理論提煉并指導實踐。基于國家責任與寬宥主義理論指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有益經驗,根據時間邏輯和配套體系提煉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模式,是制度化、規范化、具體化、法治化和閉環化預防工作效能的新思路。“預防犯罪教育-不良行為干預-嚴重不良行為矯治-刑罰處罰-安置幫教”的五階段模式,以時間邏輯及其配套體系,將各預防主體的職責、工作等融通整合、無縫銜接。但該模式還存在經費投入不足和安排不合理、職能部門分工協作重合模糊、評估和獎懲機制不完善等問題。需要科學萃取國家責任與寬宥主義理論的適配要素,融入權責配置、機構人員、經費技術、監測監管等方面的優化中,標本兼治地化解五階段模式的困境,促進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下降,助力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法治環境的迭代升級。


2. 湛中樂、杜佳欣:《〈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的制度構建與實施路徑》,載《河北師范大學(教育科學版)》2025年第1期。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的頒布是我國學前教育法治化建設的里程碑。該法確立了以公益性與普惠性為核心的制度框架,通過政府主導與社會力量參與的結合,構建覆蓋城鄉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在多元主體供給方面,法律明確了政府與社會力量的角色分工,規范了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支持與監管機制;在內容規范與質量保障方面,法律強調教育活動的適齡性與科學性,并建立了質量監測與評估體系,以提升學前教育的整體水平;在兒童權益保護和教育爭議解決機制的設計方面,進一步明確了各主體的權利義務,構建了行政處理與司法救濟相結合的多元爭議解決路徑。在今后的實施中,為將學前教育的制度優勢轉化為現實效能,應進一步完善中央與地方職責協同機制,明確財政投入與資源分配責任,健全學前教育質量監管與動態調整體系,強化對社會力量參與的引導與規范,推動學前教育資源的公平配置與服務質量的全面提升。


3. 朱虎:《未成年人侵權的責任承擔》,載《財經法學》2025年第1期。

摘要】監護人責任的不同歸責事由之間存在類型的流動,關鍵是實踐中認定減責事由成立的難易程度和減責的具體幅度,就此應考量監護職責的外延、未成年人的年齡和財產狀況等更多元化的因素。未成年人最終對受害人承擔責任,有利于受害人,但需要對該責任予以限制。“責任能力”的概念并非必要,而比較法中的“同齡人過錯+無限責任+無過錯時的衡平責任”和《民法典》采取的“成年人過錯+有限責任”這兩種模式,在最終結果上具有程度上的區別,但后者并非完全不具有正當性。《民法典》第1188條第1款和第2款區分了責任和責任具體履行這兩個層面,兩者又分別體現于訴訟階段和執行階段。侵權編相關司法解釋據此進一步考慮了當事人地位、判決書主文等程序性問題。


4. 曾聰:《實體法視角下低齡未成年人“核準追訴”的理解與展開》,載《河南財經政法大學》2025年第1期。

【摘要】《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核準追訴”并非純粹的程序法要件,而是同時具備實體法意涵。就邏輯前提而言,立法者并未以“個別下調刑事責任年齡”的法律擬制路徑改變應負刑事責任的“一般人形象”,只是在極端個案中賦予司法機關具體證明個別刑事責任年齡以下者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權力。就權力性質而言,核準追訴權不是以“是否有必要懲罰低齡未成年人”的需罰性考量為中心的自由裁量權,而是以“懲罰低齡未成年人是否正當”的應罰性判斷為中心的例外反證權。實體法要件不能獨立解決應罰性問題,多數觀點完全切割程序法要件與實體法要件的做法不能成立,司法機關應當根據低齡未成年人是否在家庭、學校等具體場景進行充足的法律社會化為根據,補足刑事責任能力的具體證明,這正是“核準追訴”在實體法有責性層面的具體意涵。


5. 邢紅枚:《婦聯組織參與未成年人檢察社會支持體系建設檢視》,載《中華女子學院學報》2025年第1期。

摘要】建設未成年人檢察社會支持體系是實現未成年人綜合保護的有效途徑。婦聯組織依法依章程承擔著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職責。全國婦聯通過與最高檢建立合作機制,明確了婦聯組織參與未檢社會支持體系建設的路徑和內容,促使其在未成年人保護體系中的作用持續提升。然而,受工作理念、資源、能力等因素制約,我國婦聯組織參與未成年人檢察社會支持體系建設程度差距明顯。婦聯組織需要堅持黨的領導,提高站位,整合資源,持續創新,推進檢婦合作高質量發展,進一步強化未成年人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