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冉克平:《家庭雙軸結構中的財產分配體系》,載《法學研究》2025年第1期。
【摘要】婚姻家庭財產制度貫徹社會分配正義原則,并通過矯正正義實現財產的公平分配。西方現代化理論描繪的核心家庭模式,契合物權法與債法的價值與規則,趨向個人主義價值觀和市場分配正義原則。中國現代之“家”是形分而神聚的直系家庭與直系組家庭,二者均呈現夫妻關系與代際關系雙軸結構,該結構蘊含實現社會分配正義原則的重要功能。在父母子女之間的財產代際分配上,父母給付彩禮/嫁妝、為子女購房出資等,應當從財產代際流轉的角度并結合贈與的報償目的予以闡釋。在夫妻之間的婚內財產分配上,夫妻共同共有制最有利于實現家庭雙軸結構及社會分配正義原則之下整體家庭觀的倫理期待與促進夫妻實質平等的分配功能。在離婚之際的婚姻財產分配上,離婚財產的法定分配體系與約定分配條款對債權人撤銷權的參照適用,均應當以家庭雙軸結構為背景進行多元利益衡量。盡管我國歷經百余年的社會變革和法律繼受,但是傳統社會整體主義的“家”觀念始終蘊藏于現代性內部。
2.于程遠:《論婚姻自由原則下違反婚約的法律后果》,載《環球法律評論》2025年第1期。
【摘要】《民法典》沒有規定婚約,但在理論上和實踐中,婚約卻是后續彩禮返還、費用償還乃至損害賠償問題的邏輯起點。唯有正視婚約的民法意義,方可在邏輯融洽的規則體系中應對和解決上述問題。婚姻自由原則對婚約制度的構建起到基礎性作用。婚約不可訴請履行,其既非預約,也非本約,違反婚約也不導致結婚的締約過失責任,但婚約構成包括彩禮在內一系列后續無償財產給付的原因。應當用婚約財產的概念統攝彩禮以及其他基于婚約無償給付的財產。在違反婚約的情形下,婚約財產應當適用給付目的不達的不當得利進行返還。婚約當事人基于婚約所付出費用的償還本質上不屬于婚約財產返還問題,而是損害賠償問題。從解釋論上看,該費用在現行法下無法得到賠償。在法政策層面,應當基于公平原則,在不會形成“結婚強制”的前提下對因信賴婚約而為合理支出的一方適當補償。
3.王雷:《離婚協議法律適用銜接研究》,載《法律適用》2025年第2期。
【摘要】離婚協議可以參照適用合同法律約束力原則。依法成立的離婚協議受法律保護,其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通謀虛假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可以補充適用虛假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規則。要區分離婚協議基于意思表示瑕疵的可撤銷與債權保全的可撤銷。單方意思表示瑕疵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可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可以成為夫妻一方的債權人撤銷權的對象。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規則、情事變更規則、違約金調整規則可被參照適用到離婚協議中的撫養費約定。離婚協議中約定將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子女約定同樣可以參照適用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規則。離婚協議中的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子女條款不具有無償性特點,不能參照適用贈與合同規則。因離婚協議等夫妻身份關系協議,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該協議生效時在身份關系當事人之間發生物權變動效力,未經法定公示方法,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4.項焱、隋欣鴻:《過錯主義在婚約財產糾紛領域的司法適用——以〈彩禮返還規定〉第6條為視角》,《北京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5年1月15日網絡首發。
【摘要】2024年施行的《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彩禮返還過錯主義,旨在加強對彩禮返還糾紛中無過錯婦女的司法保護。通過整理涉過錯事實的婚約財產之訴案件,顯現婦女主張的過錯事實抗辯未經類型化、過錯主張難以得到法官認定及過錯判決存在偏差等問題,在該規定適用前后均廣泛存在。彩禮制度在立法上存在法律缺位及既有規范可操作性不強,在司法上法官對彩禮返還與婚約糾紛中的婦女權益保護的認識存在不同。在完善相關立法的基礎上,應明確過錯事實與婦女權益損害在審判實踐中的關聯性,落實婦女權益相關法律的立法精神,以加強婦女權益在婚約關系中的司法保護。
5.劉長秋、吳一凡:《凍卵的倫理法律分析及其立法應對》,載《衛生法學》2025年第1期。
【摘要】凍卵是女性生育力保存的重要手段,也是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在醫學實踐中的重要應用,其產生是社會需要的產物。目前該技術尚未成熟,存在相應技術風險。我國對女性凍卵施行嚴格限制的政策,使得凍卵目前還只適用于具有醫學適應癥的已婚女性。從倫理上來說,凍卵需要直面并解決極為顯見的倫理困境;站在法律的角度上,立法應當允許女性凍卵,但需要為凍卵劃出相應的行為邊界。我國現行立法在應對凍卵問題上還存在明顯不足,應當盡快制定《人類輔助生殖法》《人類卵子庫管理辦法》等法律文件,并相應地完善現行民事立法與刑事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