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
張麗霞著:《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風險評估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
【簡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風險評估研究》分為五章,第一章厘清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風險和風險評估的概念。第二章從工具層面切入,探討涉罪未成年人風險評估工具的研發和應用。第三章從規范層面切入,分析規范層面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風險評估的改革實踐。第四章立足于我國實踐,對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風險評估進行本土化考察。第五章對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風險評估提出了完善路徑。《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風險評估研究》預期社會效益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風險評估的理論發展奠定基礎。第二,推動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風險評估技術發展,促進成果轉化。第三,對接國際未成年人風險評估最新的理論前沿和實踐成果。
(二)論文
1.姚建龍,《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的本土型塑》,《少年兒童研究》2025年3月27日在線公開。
【摘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規定的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的國內法化,該原則萌芽于幼年原則,后在《兒童權利公約》中得以正式確立并在世界范圍內廣泛傳播和運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在我國的確立過程,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不斷發展進步的縮影,但其本土化并未因為該原則的國內法化而完成。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首先應遵循教義學解釋方法,把握特殊保護與優先保護、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以及保護與教育相結合等六項基本要求,并確立以效益性、特殊性以及本位性為核心的三項判斷評價標準,并在未成年人司法實踐中進一步實現本土化。
2.梅錦,《家庭狀況影響涉罪未成年人處遇的法理檢視及其運用路徑》,載《少年兒童研究》2025年第2期。
【摘要】在多國刑法中,家庭狀況是法定量刑情節,而我國僅將其作為未成年人社會調查的參考要素,致其在司法處遇中受重視不足。從應然角度看,家庭狀況對未成年人人格形成影響重大,而人格形成責任是處遇重要依據,理應受到重視。建議在刑事實體法中明確家庭狀況量刑定位,細化刑事訴訟操作流程。現階段,可將其作為重要酌定情節納入司法裁判。此外,應擴大其在司法處遇中的適用范圍,深化在涉罪未成年人專門矯治教育中的運用。
3.豆曉紅,《論校園欺凌監護責任的范圍標準與司法認定》,《法律適用》2025年3月26日在線公開。
【摘要】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家庭教育促進法均關注了“校園欺凌”問題。但總體來看,校園欺凌相關制度規定體系性有待進一步提升,相關案件整體呈“低齡化”“輕處罰”趨勢。校園欺凌治理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是由家庭、學校、社會等多維原因導致。基于此,本文以司法實踐為切入口,縱覽當前我國校園欺凌治理現狀,提出分級分類治理方案。一方面,完善以學校、第三方組織和教育行政機構為主體的校園欺凌預防體系,強化欺凌者行為預防。另一方面,以細化民事責任為主要方向,建立監護人責任評定體系,以監護人對欺凌的“預見可能性”和“雙向監護責任”為考量,根據監護職責履行情況確定民事責任判賠金額,并與之配套建立未成年人特殊保護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4.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課題組,《涉未成年人網絡暴力的現狀反思與治理》,《法律適用》2025年3月26日在線公開。
【摘要】涉未成年人網絡暴力治理效果的提升亟需理論支撐。司法實踐中涉未成年人網絡暴力侵權主體難認定、網絡侵權難證成、責任邊界難厘清等,需要通過技術治理和社會參與實現源頭預防,也需要進一步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義務類型和責任邊界,還需要動態綜合考量各因素以證成網絡暴力侵權責任,從而為未成年人網絡權益保護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治理涉未成年人網絡暴力,還應避免盲目擴大犯罪圈。
5.王勇旗,《數字化場景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規范目的、價值向度與優化路徑》,《征信》2025年3月25日在線公開。
【摘要】數字化場景,應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價值保護未成年人個人信息。規范目的上,信息處理者應結合未成年人特殊性處理其個人信息,在保護與利用之間側重保護,切實履行未成年人個人信息安全保障義務。價值向度上,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理念價值、保護弱者法治價值、凸顯時代特色發展價值、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全面發展目的價值。圍繞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價值目標實現上,可從宏觀層面構建未成年人權益保障機制,中觀層面優化多元化主體要素聯合配置,微觀層面細化侵害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歸責原則等,立體化提出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優化路徑,促進未成年人健康全面發展。
6.趙俊甫,《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若干疑難問題研究》,《法律適用》2025年3月26日在線公開。
【摘要】對未成年人與幼女“自愿”發生性關系的,刑法應堅持適度介入、慎重干預,平衡對幼女的特殊保護并兼顧對未成年人的雙向保護。不能為了滿足追究刑事責任的需要,而籠統、泛泛地將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組織、強迫、引誘、介紹其他未成年人賣淫的行為,一概解釋為同時構成強奸罪共犯;對于未成年人與具體、特定“嫖客”之間具有意思聯絡、所實施的行為對“嫖客”遂行奸淫起到實質促成和幫助作用,符合強奸罪共犯認定條件的,可依法以強奸罪(共犯)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在立法及司法解釋不明確的情況下,對二人以上輪流與幼女“自愿”發生性關系的是否構成輪奸,以及部分參與人奸淫得逞、部分未得逞的情形如何處理,應當從罪責刑相適應的角度予以審慎、實質把握。對在公共場所向未成年人“露陰”、向未成年人發送淫穢視頻圖片等行為,是否解釋為“猥褻”予以定罪處罰,對“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條款的適用,亦應予以審慎、實質把握。
7.羅建武,《未成年人保護范式下刑法從業禁止的權力構造與程序適用》,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25年第2期。
【摘要】從“刑罰”的內外屬性及與公法內相似制度比較來看,宜將刑法從業禁止的法律屬性界定為刑罰性處置措施,即介于“刑罰”與非“刑罰”處置措施之間的獨立樣態。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為根本立場的未成年人保護范式分析,刑法從業禁止的立法規定體現了“三元”權力構造,即法定決定權、實質執行權與法定處罰權。就其程序而言:法院中的審判部門是決定主體,適用判決程序;法院中的執行部門是執行主體,適用執行程序;公安機關是對不遵守決定而造成損害情形的處罰主體,適用治安處罰程序。同時,檢察機關應準確、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責,確保案件的事實認定和程序適用既符合法律的一般規定,又貫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
8.周斌,《懲罰與預防:隔空猥褻兒童的刑法治理》,載《少年兒童研究》2025年第2期。
【摘要】隔空猥褻兒童的刑法治理存在懲罰性治理邏輯不清和預防性治理標準不明的問題。在懲罰性治理層面,猥褻兒童罪的猥褻行為應包含侮辱行為,是指強奸行為以外所有侵害兒童性權利的犯罪行為。只有依此邏輯才能正確解釋隔空猥褻兒童行為為何構成猥褻兒童罪,并認定“VR強奸”、欺騙并侵害兒童性權益的行為等均構成猥褻兒童罪。在預防性治理層面,為加強對隔空猥褻兒童行為的刑法治理,有必要規定平臺的監管義務。網絡平臺應承擔協助義務,包括用戶準入的核驗義務和兒童私密圖像的管控義務。在司法實踐中,應正確處理平臺構成猥褻兒童罪幫助犯和構成拒不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之間的關系。
9.姚建龍、申長征,《專門矯治教育的法定屬性與應然特征》,載《法學論壇》2025年第2期。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變收容教養為專門矯治教育的目的是為了銜接同年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從現有條文來看,專門矯治教育仍然存在定位不清、屬性不明的問題。專門矯治教育是專門教育的一種特殊類別,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針對觸刑未成年人實施的具有“提前干預、以教代刑”特點的專門保護處分措施,專門矯治教育與專門教育不是分立并行的關系。專門學校是專門矯治教育的法定執行場所,但不是唯一執行場所。《刑法》第17條第五款以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條第一款前置的監護人監護能力的實體性條件為未來觸刑未成年人保護處分措施的分流設計提供了可能的解釋出路。未來應警惕專門矯治教育法律更名所附帶的隱性沉沒成本,在專門矯治教育的適用中應明確教育對象上的專門性、執行場所上的去機構性以及適用方式上的教育性三大關鍵要素。
10.譚佐財,《教唆、幫助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侵權責任》,載《荊楚法學》2025年第2期。
【摘要】《民法典》第1169條第2款規定教唆、幫助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情形下由監護人承擔“相應的責任”,該種責任形態在理論和實踐中頗具爭議。《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解釋(一)》第12條第1款試圖通過規定“共同承擔責任”解決這一問題,但“共同承擔責任”終究并非法律概念,難以消弭分歧。在對外責任上,教唆、幫助人與監護人應當構成部分不真正連帶責任。在內部追償上,教唆、幫助人承擔全部責任后,可以向監護人就其過錯部分的責任行使追償權;監護人通常不承擔超過自己過錯部分的侵權責任,故而通常對教唆、幫助人不享有追償權。《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解釋(一)》第12條第2款規定監護人先行支付賠償費用時享有追償權,但此情形下追償權的邏輯與前述追償權的邏輯并不相同。
11.王建平、廖天虎、雍小鳳、袁治華、彭平、李小艷、陳澤鵬,《罪錯未成年人分級處遇制度研究》,載《犯罪與改造研究》2025年第3期。
【摘要】罪錯未成年人分級處遇制度是我國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改革方向。未成年人健康快樂成長是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內容,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保障該群體健康快樂成長的重要環節。通過分析國內外罪錯未成年人分級處遇制度的現狀,在建立健全對罪錯未成年人的評估體系和處置體系基礎上,應遵循“前置法律監督端口、拓展分類治理路徑、強化機制平臺建設”三大實踐優化的具體方案,全面構建我國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干預處置體系,在切實貫徹我國對未成年人特殊保護目標的基礎上,扎實推進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和社會的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