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權益相關
1.王泰人:《強奸罪本質再闡釋——婦女意志的兩重性及其證明展開》,載《河北法學》2025年第5期。
【摘要】強奸罪正在經歷平和化演變,構罪門檻降低但司法定罪卻更加困難。這是因為當下的違背婦女意志本質論以婦女的主觀心理為證明核心,而婦女意志摻雜復雜的心理因素,部分案件甚至不存在反對性關系的婦女意志,這導致在大量非暴力的場合,難以依據客觀證據定罪。基于性自由視角,違背婦女意志具有“兩重性”,包括性消極自由和性積極自由,二者呈單向推定關系,在犯罪構成中分屬不同階層。根據犯罪構成的證明責任分配功能,只要公訴人證明性行為發生時消極自由受到侵害,即行為人高度限縮了被害人本來的選擇空間使其難以脫離性關系,就可以推定不法性存在。此時被告方需提供優勢證據證明婦女性積極自由實現以推翻前述推定,否則犯罪成立。該方案不但便利司法證明,還具備理論優勢,既能合理設定不法性標準,又能妥善應對“與精神病結婚”“雙方醉酒”等疑難案件。
2.黃辰:《對強制猥褻罪適用擴張的限制》,載《荊楚法學》2025年第2期。
【摘要】猥褻行為的刑事擴張已成為司法實踐必須要重視的問題,因此有必要對猥褻行為的定罪和量刑加以進一步的明確與完善。強制猥褻罪定罪處罰面臨侵害對象的擴張、強制要件的消解以及量刑要件代替定罪要件的隱憂。進一步明確強制猥褻罪的基本立場是完善合理定罪處罰的前提保障。強制猥褻罪與強制侮辱罪的保護法益應予以區分,強制猥褻罪的法益應僅為性自主權。將強制猥褻罪視為傾向犯有利于進一步劃分罪名的界限。“難以反抗”應成為判斷強制猥褻罪保護法益是否受到侵害的標準。在此基礎上,猥褻行為的司法認定應受到合理的限制。判斷是否“難以反抗”時應考慮年齡差異的影響,同時在應符合社會公眾對于強制的一般認識基礎上綜合判定。最后,犯罪量刑要件的適用應以犯罪成立為前提。
(二)生育權相關
1.吳梓源:《生育力保存立法的理論證成與規范建構》,載《環球法律評論》2025年第2期。
【摘要】生育力保存,即通過手術、藥物或實驗室技術為存在不育風險的主體提供幫助,保護其產生遺傳學后代的能力。生育力保存立法的理論證成,是在技術具備可行性的前提下,對其在法律評價上是否具備正當性進行反思。將人的價值期望內化于技術的價值合理性,可以從三個層次為生育力保存立法提供理論支撐。首先,從主體對子嗣繁衍的需要、對身體的正當支配、對基因復制的理性偏好中可以發現,生育力保存有助于實現主體權利。其次,對容許雙重效應行為、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雙系撫養更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進行闡釋,可以發現生育力保存的立法保護并未影響抑或阻礙關聯主體權利的行使,其負載的功能也有助于現實困境的紓解。最后,從社會公共善的角度出發,生育力保存的立法保護也不會導致對尊嚴貶損的困擾,相關立法的完善也將推進醫療資源的配置正義并與人口老齡化、少子化背景下鼓勵和支持生育的國家政策相契合。面對生育力保存這一復雜議題,只有明晰程序倫理與實質倫理,從整體性控制走向分階段控制,才能進一步推進生育力保存立法的全面、系統和科學建構。
2.朱曉峰:《〈民法典〉視野下生育權實現的利益沖突與協調》,《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5年3月6日網絡首發。
【摘要】生育權既是《民法典》第990條第2款規定的自然人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而享有的民法上的人格權益,又是公民的基本權利。由于生育權在實現上需要男女兩性協作,因此呈現出沖突性的特點,法律需要關注自然人彼此之間因生育權的實現而存在的利益沖突,也需要關注自然人生育權實現上的私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沖突。對此,在《民法典》以尊重人格尊嚴作為人格權保護的首要價值的背景下,應以自然人生育權實現上的私人利益與其他利益尤其是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保護立場,修正當前存在利益沖突時所采用的畸輕畸重做法,以此助益于低生育率時代自然人生育權實現的同時,兼顧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
3.汪麗青、褚銘:《喪偶婦女運用夫妻冷凍胚胎生殖所涉法律問題研究》,載《醫學與法學》2025年第2期。
【摘要】喪偶婦女運用夫妻冷凍胚胎生殖的相關糾紛是中國的新類型案件并引發諸多司法困境。冷凍胚胎的法律地位應該界定為“類胎兒生命體”,其上存在客體性和主體性兩大類復合型權利;冷凍胚胎在夫方死后的生殖運用須保障夫妻專屬性的共同決定權,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探究亡夫明確的生前同意;冷凍胚胎死后生殖運用所出生孩子的權利保護,為破解司法困境而探尋路徑選擇,應考慮兒童最佳利益、確保遺產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不為第三人增加額外負擔等因素,在利益平衡的基礎上對孩子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予以保護。
(三)婚姻家庭權益相關
1.夏江皓:《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理解與適用的疑難問題探析——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與侵權責任編規范的關系為視角》,載《上海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5年第2期。
【摘要】200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增設了關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保留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并增加了兜底條款。學理上一般將離婚損害賠償分為離因損害和離婚損害兩種。從理論維度看,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都存在難以逾越的理論困境。從比較法維度看,我國以離婚損害的立法例為參照,卻制定了離因損害的規定;而在離因損害的立法例中,規定獨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有畫蛇添足之嫌。從司法實踐維度看,法院對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適用中的若干重要問題的判決大相徑庭。基于此,面對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理解與適用中的若干疑難問題,應當注意協調離婚損害賠償與離婚財產分割之間的關系,同時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不能有效發揮作用時,通過訴諸一般侵權責任的路徑來實現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功能。
(四)其他
1.聶真真、王向梅:《權益保障與婦女發展:第七屆中德性別平等與發展研討會綜述》,載《中華女子學院學報》2025年第2期。
【摘要】在全面貫徹中國共產黨二十大精神的開局之年,也是新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開啟之際,為進一步推動婦女權益保障的研究與實踐,第七屆中德性別平等與發展研討會在北京舉辦。會議圍繞“權益保障與婦女發展”的主題,具體就婦女勞動與社會保障權益保障、婦女政治權利保障、婦女婚姻家庭權益保障等領域,研討了社會變遷與婦女權益保障的關系、國際文書對婦女權益保障的作用和中德奧各國的實踐路徑策略,為共建共享更加美好的世界和推進新時代婦女事業發展提供智力支持和行動指南。
2.呂孝權、汪姝文、林麗霞、袁純子:《消除一切形式對婦女的暴力——對中國近五年治理對婦女暴力行動的回顧與展望》,載《山東女子學院學報》2025年第2期。
【摘要】消除“對婦女的暴力”是1995年聯合國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行動綱領》中確定的12個優先關切領域之一。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以來,中國政府致力于消除一切形式的對婦女的暴力,推動婦女人權保障與婦女全面發展。自2020年“北京+25”以來,在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暴力框架的指導下,中國政府堅持履行國際承諾,在治理性別暴力方面,取得了立法、司法、執法、觀念普及、社會支持系統建設等多方面的顯著進展,特別是禁止家庭暴力的觀念深入人心。然而,性別暴力治理還面臨諸多困難與挑戰,仍需采取進一步措施,包括普及對性別暴力零容忍的理念、完善立法和配套制度、健全社會支持體系、強化數據統計與分析、加強對處境不利群體的關注與保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