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破女处流血视频,最新免费电视剧在线播放_国语版中文版

中國兒童權益保障動態資訊 (2025年4月)

發布日期:2025-06-16點擊:發布人:法學院(中國婦女兒童權益保障研究院)



一、實務動態




1.【最高人民法院23日發布6件涉校園管理民事糾紛典型案例,發揮司法裁判規范、評價、教育、引領功能,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為切實發揮司法裁判規范、評價、教育、引領功能,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選取六件典型案例予以發布。本次發布的案例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強化學校的教育、管理職責。第二,依法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管理秩序。第三,依法支持合理的教育懲戒行為。第四,促進家校攜手呵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4月23日)

2.【人民法院報評出2024年十大案件,包括:重慶姐弟墜亡案。】

專家點評:未成年人保護法治化水平提升的同時,如何區分故意殺害、傷害未成年人與意外事件導致的未成年人傷亡事故,如何認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等實施殺害、傷害該未成年人的行為,事關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問題。重慶姐弟墜亡案中,人民法院結合張某的搜索記錄、張某和葉某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以及二人的供述、現場勘驗筆錄、DNA鑒定意見、尸體鑒定意見、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排除意外高墜的合理懷疑,依法認定張某、葉某某構成故意殺人罪。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4月17日)


3.【中國科學院心理研究所發布藍皮書報告——《2024年青少年心理健康與學業狀況調查報告》】

本報告聚焦于父母、老師、同伴的支持對青少年心理健康狀況的影響,同時分析了青少年心理健康狀況與其學習表現、品質、動機、效能感等的關系,并基于調查結果對進一步促進青少年心理健康和全面發展提出了相關的對策建議。

(中國科學院心理研究所,

2025年4月21日)





二、法規政策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修訂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條例》共8章52條,立足于將教育和保護相結合,堅持預防為主、提前干預,構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責任體系。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建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統籌機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牽頭部門,并組織有關部門、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協同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條例》規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通過夯實政府及有關部門保護責任、充實學校管教責任、強化家庭監護責任等,形成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合力,織牢織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治網。《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加強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支持服務體系,培育、引導和規范有關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專業服務機構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相關工作。加強預防未成年人網絡犯罪工作的支持力度。《條例》按照行為性質和危險程度,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分為預防犯罪教育、不良行為干預、嚴重不良行為矯治和重新犯罪預防,并規定相應的教育、干預、矯治、預防等措施。


(中國新聞網,

2025年4月18日)



三、研究成果




1.周振杰,《未成年人犯罪預防中的平衡原則及其實施程序思考》,載《河南社會科學》2025年第4期。

【摘要】從最有利于兒童的原則出發,未成年人保護的最終目的應是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其良好品行。當前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實踐中的一些問題,例如,過于強調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性、在犯罪行為發生之后“重保護、輕矯治”以及對未成年被害人權益保護不足,不但無利于反而有害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犯罪預防中的“未成年人”應既包括未成年犯罪人,也包括未成年被害人。“預防”既包括再犯預防,也包括初犯預防;既包括特殊預防,也包括一般預防。在未成年人犯罪預防中,應平衡對未成年犯罪人的保護與懲治、對未成年犯罪人與未成年被害人的保護、家庭之內與家庭之外的責任。實現這一原則的路徑,是基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及時進行分級預防、干預和矯治”的要求,以民政部門、專門學校、未成年人司法專門機構、社區矯正組織為基礎,在全國范圍內成立統一處理、具體甄別、層層分流、分別負責的未成年人犯罪預防系統。


2.王平、張軒銘,《罪錯未成年人分級處遇制度的優化——基于協商性法律社會化展開》,載《河南社會科學》2025年第4期。

【摘要】罪錯未成年人分級處遇制度所蘊藏的犯罪控制價值未得到充分挖掘。以促進個體價值觀與規范價值契合為本質的協商性法律社會化,能夠為罪錯未成年人分級處遇制度的優化提供方向性指引。既存罪錯未成年人分級處遇制度在程序和實體上均難以達成規范價值內化的旨趣,應當根據協商性法律社會化的要求進行程序與實體兩個維度的整飭。在程序上,刑事司法與分級處遇在轉處后的貫通上仍應圍繞行政主體決定模式進行建構,并強化罪錯未成年人進入至轉出專門學校過程中的程序性權利保障。在實體上,罪錯未成年人分級處遇制度必須認真對待保護處分的功能異化現象。宜通過措施專業化與監督機制化增強限制自由型保護處分的效能,并在實質性制裁額度下構建動態處理懲罰與保護處分并合適用的規則。


3.李哲,《學生欺凌治理何以“二元”?——與張善根教授商榷》,載《東方法學》,載《東方法學》2025年第2期。

【摘要】學生欺凌治理是保障學生權益,建構和諧校園環境的重要議題。張善根教授對學生欺凌治理二元論的基本結構進行了較為詳細的展示,但對其內部邏輯機理的討論稍顯混沌。唯有進一步闡釋,才能構建一個更加科學有效的校園欺凌治理體系。立足于二元視角,教育干預與法律約束兩個維度共同構成了學生欺凌治理的二元結構。前者側重于預防性,旨在通過營造安全環境、培養道德素養和同理心來減少欺凌事件的發生。后者則強調對欺凌行為的司法矯治和秩序維護,旨在為受害者提供法律保障的同時對施暴者進行行為矯正。學校教育懲戒權作為關鍵的銜接樞紐,其行使必須從始至終控制在合理范圍內,避免將其與體罰學生混淆。遵循“二元論”的治理框架,應堅持以學校管教防治為主,以司法矯治為輔的二元制度框架,從而將學生欺凌治理融入法治軌道之中。

4.申長征、姚建龍,《重新定義校園欺凌:一種反思性研究》,載《中國法律評論》第2期。
【摘要】如何治理校園欺凌,是一個世界性難題。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將我國過去欺凌治理公共政策成文法化,確立了“學生欺凌”的法律概念,體現了欺凌的傷害性特點,明確了欺凌的同儕性特征。但現行《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條文遺漏了“控制—重復性”要件,定義仍未盡周延。未成年人本身就是影響特殊欺凌行為成立的身份要素,沒有必要再賦予“學生”的身份限制。“學生欺凌”概念可能淡化校方的欺凌管理責任。相較“學生欺凌”,沿用已成習慣的“校園欺凌”概念更具合理性。校園是未成年人特殊欺凌行為的構成要素;使用“校園欺凌”概念,有助于實現未成年人法解釋的體系協調。學生欺凌條款所保護的法益是在校兒童正當游戲權及行使游戲權的行為。對校園欺凌作廣義理解,可能有侵犯兒童游戲權的危險,對校園欺凌的認定整體應持限制解釋的立場。

5.楊莉,《以技術提升服務:少年司法社會工作有效干預的路徑探析》,載于《云南社會科學》2025年4月24日網絡首發。
【摘要】有效干預是社會工作參與少年司法的“入場券”,既有研究側重于對少年司法社會工作宏觀框架和一般方法的討論,對具體采用何種技術才能實現有效干預討論不足。域外少年司法循證研究識別出有效干預的價值、原則和技術,并開發出評估本土干預項目有效性的工具,可為我國少年司法社會工作提升干預有效性和發展本土性“最佳證據”提供借鑒。為實現少年司法社會工作的有效干預,應采用康復性循證干預技術,其實現路徑為以技術提升服務,具體做法為:以風險識別為基礎做實提前干預,以罪錯行為為目標進行分級干預,政府購買專項服務實施精準干預,康復性循證干預保證有效干預。這一主張有利于廓清學術界關于“過于信賴教育刑”與“不教而刑”的爭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