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陳會林:《蘇區離婚法“偏于保護女子”的制度邏輯與中國意義》,載《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25年第2期。
【摘要】蘇區離婚法在男女權利義務關系上偏離當時世界婚姻法的主流或一般情形,提出“偏于保護女子”的原則,具體規定包括優先保障女子的離婚權、離婚時女子的衣服首飾和土地由女方帶走、離婚前的共同債務由男子償還、女方再婚前的生活保障由前夫負責、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由男方撫養等。離婚“偏于保護女子”制度的底層邏輯是通過“矯枉必須過正”的革命式立法和權宜之計,盡快實現男女實質平等。其中國意義主要在于彰顯世界上革命式立法的徹底革命性、促進近代人口大國中男女平等關系的空前發展、豐富人類婚姻立法特別是近代離婚法的內容等。蘇區離婚法規定離婚“偏于保護女子”對于近代中國婚姻制度從男尊女卑、夫為妻綱走向男女平等、夫妻同權的轉型來說,具有歷史的必然性與合理性,是早期中國共產黨人領導人民“開探”中國法治現代化道路的重要環節或組成部分。
2.熊建明:《拐賣、收買婦女、兒童犯罪立法省思及重構》,載《刑事法判解》2025年第2期。
【摘要】刑法將拐賣、收買婦女、兒童的行為,分設在第240條拐賣婦女、兒童罪和第241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依據是行為類型的同一性,無視被害主體法益侵害有重大區別。拐賣與收買行為侵害的法益具有高度同質性,宜按照法益受害主體同一性,重設此兩條為拐賣、收買婦女罪和拐賣、收買兒童罪;在刑罰配置上,應充分考慮被害人親生父母及原生家庭等持續存在的法益侵害。收買婦女通常會造成婦女遭受無限次且持續的強制性行為、拘禁、傷害、侮辱和虐待等。這些侵害均以年計,數罪并罰量刑模式忽視上述侵害在時間上的乘數效應。應統一按加重處罰情節配以重刑。拐賣、收買婦女、兒童罪宜原則上收買應重于拐賣,重構拐賣、收買罪刑量。
3.吳光蕓、周芷馨:《政策工具是否實現了政策價值?——1978-2023年中國婦女權益保障政策的變遷與成效》,載《社會政策研究》2025年第2期。
【摘要】性別平等與婦女發展是當今社會追求公平、正義與平等的重要議題。當前婦女權益保障政策的應然價值與實然政策工具之間仍存在結構性脫耦,課題組構建了“政策工具—政策價值—政策變遷”的分析框架,采用NVivo軟件對1978—2023年共226份政策文本進行計量統計及內容分析,探究中國婦女權益保障政策變遷中政策工具的作用機制并辨析其承載的政策價值理念。研究發現,中國婦女權益保障政策變遷歷經了政策調整期(1978—1991年)、制度構建期(1992—2010年)和體系完善期(2011—2023年)三個階段,呈現出從“國家主導社會”轉向“國家吸納社會”的變遷路徑,權威型、激勵型、能力建設和系統變革的政策工具由“異質均衡”過渡到“偏好選擇”;性別平等、經濟發展和社會幸福的政策價值由“賦權性”過渡到“賦能性”。在政策工具適配政策價值發揮“耦合效應”的同時,婦女權益保障政策也陷入了“價值兩歧”的政策困境。未來,應基于中國國情和社會發展規律均衡優化政策工具組合,建立婦女權益保障政策聯動的耦合協調推動機制,構筑“個體自主—家庭嵌入—社會同構”婦女權益保障體系。
4.李洋、李佳澤等:《單身女性在輔助生殖技術應用中的倫理與法律審視》,《中國醫學倫理學》2025年4月30日網絡首發。
【摘要】輔助生殖技術能夠解決不孕不育夫婦的困擾,幫助家庭實現生育子女的愿望。從理論基礎和現實基礎出發討論了單身女性在輔助生殖技術應用中的正當性。客觀分析了單身女性在輔助生殖技術應用中遇到的阻力,包括立法不及時、適用主體不明、精子卵子商品化、制度保障不健全及子代權益保障不到位等。針對單身女性在輔助生殖技術應用中遇到的問題提出解決策略:遵循相關原則,并加強立法規范、明確適用主體、提供制度保障、保障子代權益,在倫理與法律之間尋求平衡。以期為相關工作提供借鑒,使單身女性在輔助生殖技術應用中實現倫理與法律的平衡,最大程度上保障單身女性的生育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