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陳在上:《論我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體系化建構——基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比較鏡鑒》,載《北京聯合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25年第3期。
【摘要】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旨在破解犯罪附隨后果功能異化的實踐困局、優化輕微犯罪時代的社會治理以及因應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制度建設。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2022年《關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細化該制度的司法適用,總體上提供了利益平衡法治化、封存范圍具體化、封存程序明確化、查詢程序嚴格化等本土經驗和制度參照。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應從方法論上吸收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制度的成功經驗,但兩者在立法側重點、封存范圍和方法上并不一致,且制度“留白”問題也有待解決,絕非簡單“嵌套”即可實現,而是一項更為復雜的系統性命題。鑒于此,須采納廣義的犯罪記錄封存概念、規定差別化的訴訟效力體系、明確輕微犯罪案件范圍、豐富輕微犯罪人權利救濟途徑、確立當事人“利益均衡原則”、借鑒域外復權制度經驗,并規劃好前科消滅制度的展望與銜接,實現我國輕微犯罪的體系化建構,促生制度設計的實踐理性最優化。
2.樊崇義、徐歌旋:《<刑事訴訟法>再修改中低齡未成年人核準追訴程序的完善》,載《貴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5年第2期。
【摘要】低齡未成年人核準追訴程序的具體操作在實踐中仍存在諸多爭議。《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應對未成年人專章進行完善,從而與《刑法》等法律規定保持協調。《刑事訴訟法》應重點就低齡未成年人核準追訴問題進行完善,從而解決法律爭議:核準追訴應理解為核準檢察機關開展追訴活動,不宜理解為核準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或核準檢察機關進行公訴。在核準追訴的層報過程中,省級、市級兩級檢察機關只有形成意見的權力,無權停止上報程序。在最高檢作出核準追訴決定前,應謹慎適用強制措施,一般不宜使用逮捕措施。此外,最高檢在核準追訴過程中應進行實質性審查,充分運用社會調查報告。《刑事訴訟法》修改應對社會調查報告的證據屬性與審查認定作出明確規定。
3.吳羽:《未成年人罪錯行為處理的法典化》,載《中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25年第1期。
【摘要】提升未成年人罪錯行為的治理成效,構建獨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形成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護的社會共識,需要未成年人罪錯行為處理專門法典的保障。立足于罪錯行為的科學分類以及標簽理論,應將該法典命名為“未成年人司法法”,其主要適用于未成年人實施的違警行為、觸刑行為和犯罪行為。“未成年人司法法”的宗旨是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并通過“先議權”和移送制度以平衡保護未成年人與保護社會之間的關系。“未成年人司法法”是集組織法、程序法和實體法為一體的專門法典,應以專業化為導向建構未成年人組織機構,以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干預制度為導向構建實體規則,以轉處程序為導向構建程序規則。
4.吳鵬飛、姚潤智:《兒童被害人司法詢問制度的功能、困境及其紓解》,載《湖湘論壇》2025年第3期。
【摘要】我國兒童被害人司法詢問制度的性質接近實踐探索的“一站式”詢問機制,旨在建構符合兒童特點的詢問程序,以實現獲取高質量陳述和保護兒童免受二次傷害的雙重功能。然而,實踐中針對兒童被害人的司法詢問制度在詢問主體、詢問場所以及詢問方法等方面存在不足,導致制度的功能受到較大局限,影響了制度效能的發揮。為此,可以通過擴大詢問主體范圍、優化詢問場所、科學設計詢問方法等路徑,紓解兒童被害人司法詢問制度功能實現的困境,充分發揮其應有功能,以維護兒童在詢問程序中的合法權益。
5.李金鏤:《論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載《廣東社會科學》2025年第3期。
【摘要】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作為家庭糾紛中高頻發生的非理性行為,不僅嚴重妨礙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更會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產生危害。應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構成侵害監護權為邏輯起點,類比“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行為,結合司法解釋相關條款,確定被侵權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的規范依據。針對當前司法實踐中“重監護權恢復、輕侵權追責”的傾向,應通過侵權損害賠償救濟路徑,以實現預防侵害監護權行為發生和填補受害人損失之目標。在賠償范圍上,除財產損失外,若侵害監護權的行為造成監護人嚴重精神損害時,應肯定被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撫慰無形利益損失。而精神損害是否達到嚴重,除了應考量行為后果,還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此外,家庭成員之間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界分侵害監護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與離婚損害賠償的關系。
6.張小舟:《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司法回應與裁判規則——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12條為中心》,載《法律適用》2025年第5期。
【摘要】隨著社會轉型與家庭結構多元化的發展,離婚或分居期間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現象愈發凸顯。為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12條創設了人身安全保護令與人格權侵害禁令的雙重救濟路徑。基于對人身安全保護令與人格權侵害禁令的制度功能與適用機理之綜合考量,針對兼具家庭暴力特征的場景宜優先適用人身安全保護令,對主要侵害身份權益的情形則適用人格權侵害禁令;若兩種救濟競合,則須兼顧未成年人權益與監護權完整性,靈活選擇具體路徑。應以“行為禁止令”為核心,聯動家庭教育指導、社會觀護回訪等綜合性保護手段,最大程度減輕家庭沖突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消極影響。此種雙重制度安排既彰顯家事審判的預防與修復功能,也契合新時代家庭文明建設與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法治需求。
7.劉永廷:《我國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監護之行政干預制度研究——基于行政法視角》,載《中華女子學院學報》2025年第3期。
【摘要】當前我國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監護存在監護缺失、監護侵權、監護不當的問題。對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監護所進行的行政干預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如國家層面立法過于籠統、可操作性弱,執法依據位階低;專門的未成年人工作機構雖已設立,但職權配置不足;具體干預措施上存在諸多問題。建議制定全國統一的針對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監護進行行政干預的制度,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依法行政原則、比例原則、窮盡家庭監護的可能性等原則;設立獨立的未成年人保護部門,切實強化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立法完善對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監護的行政干預,應區分監護缺失、監護不當和監護侵權三種情形并采取不同的措施,建立全國統一的家庭監護能力評估制度,健全對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監護的行政干預程序等。
8.葛媛媛、戴杕:《人格權侵害禁令在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保護中的參照適用》,載《中華女子學院學報》2025年第3期。
【摘要】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規定了人格權侵害禁令可適用于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但對于普遍意義上的父母平等監護權保護,可否、何以、如何參照適用人格權侵害禁令,仍需深入分析并進一步細化。身份權保護的規范基礎和參照適用的法理基礎決定了人格權侵害禁令可適用于監護權保護,兩者在要件形式和價值評價雙重維度上均具有相似性,參照適用符合規范目的和價值秩序的體系融貫。法院對禁令申請的審查,應結合侵權行為、難以彌補的損害、“較大可能性”的證明標準、禁止履行監護職責的正當理由等因素綜合判斷。禁令的作出無須依附或受限于身份權訴訟,禁令期限應結合侵權行為的嚴重程度、夫妻關系狀態、未成年子女的成長需要等因素酌情確定,由此可充分釋放民法典人格權編的體系效應,有效發揮禁令制度的高效快捷優勢和事前預防功能,強化未成年人司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