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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兒童權益保障動態資訊 (2025年5月)

發布日期:2025-06-25點擊:發布人:法學院(中國婦女兒童權益保障研究院)




一、實務動態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涉未成年人家庭保護典型案例】

本批案例具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及時確定監護人,確保未成年人得到妥當監護;第二,強化監護人職責,依法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第三,積極開展延伸工作,促進矛盾實質化解;第四,多措并舉,破解撫養、探望執行難題。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5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加強未成年人綜合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加強未成年人審判專業化建設,推動矛盾糾紛實質化解;二是強化問題導向,推動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落地落細;三是強化部門協同聯動,凝聚未成年人保護強大合力。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5月22日)


【最高法:堅決依法嚴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以法治利劍守護未成年人安全】

5月16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強奸未成年人的罪犯趙某、王某某、陳某某被依法執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負責人指出,此次對三名性侵害未成年人罪犯依法判處并執行死刑,彰顯了人民法院堅決依法嚴懲此類犯罪的鮮明態度,向全社會宣告“侵害孩子者,必嚴懲不貸”。

(人民法院報,2025年5月16日)


【最高檢中社部聯合舉辦“攜手關愛,共護未來”主題開放日活動】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中央社會工作部5月30日上午以“攜手關愛,共護未來”為主題,聯合舉辦第48次檢察開放日活動。最高檢黨組書記、檢察長應勇,中央社會工作部部長吳漢圣出席活動,為參加開放日活動的學生代表贈送法治圖書,并致以節日的祝福。最高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檢察長童建明致歡迎辭并發布在未成年人檢察工作中加強社會工作服務典型案例,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宮鳴參加活動。

(最高人民檢察院,2025年5月30日)


【最高檢、中社部聯合發布在未成年人檢察工作中加強社會工作服務典型案例 社會工作服務為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注入“新動能”】

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社會工作部于5月30日聯合發布在未成年人檢察工作中加強社會工作服務典型案例,使社會各界更深入了解司法社工的專業價值,推動各地進一步拓深拓寬司法社會工作服務內容,將檢察機關司法辦案延伸為“保護+預防”的系統工程,全方位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上升勢頭。該批案例共6件,覆蓋多個罪名、多種司法處遇方式,較為全面地展示了司法社工參與檢察機關未成年人犯罪預防、案件辦理、矯治幫教等全流程工作內容,讓社會各界充分了解司法社工的工作內容和工作意義。

最高人民檢察院,2025年5月30日)


【衛生健康委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嬰兒死亡率、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降至歷史最低】

2025年5月3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召開新聞發布會提出2025年底推動2000 家醫療機構達到兒童友好醫院建設要求,2030年全國九成提供兒童醫療保健服務的醫療機構建成兒童友好醫院。為提升兒童健康水平,國家衛健委加強服務供給,完善兒童保健服務網絡,推動優質兒童醫療資源上下貫通;改善就醫體驗,開展兒童友好醫院建設,加強適兒化改造;強化全程服務,聚焦兒童健康主要問題發力,建立全鏈服務,實施消除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嬰傳播行動。

(新華網,2025年5月30日)


【司法部發布涉遭家庭暴力、隱私權保護等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司法部于5月29日發布3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涉及未成年人人身損害賠償、遭受家庭暴力以及隱私權保護等方面。

(司法部,2025年5月29日)


【北京發布未成年人網絡司法保護工作情況及典型案事例】

2025年5月28日上午,在北京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的“‘e’起護苗·守護成長”——北京市未成年人網絡司法保護新聞發布會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介紹了北京市未成年人網絡司法保護工作情況,并發布典型案事例,北京互聯網法院發布《關于促進未成年人網絡素養家庭教育的指引》,從防范不良信息影響到應對網絡欺凌,從預防網絡沉迷到處理非理性消費,提出了23項具體建議。

(北京法院網,2025年5月28日)


【“法援護苗”京津冀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業務培訓暨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律師研修班在京舉辦】

5月24日,由北京市司法局與北京市律師協會主辦,北京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處和北京市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法律專業委員會承辦的“法援護苗”京津冀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業務培訓暨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律師研修班在京舉辦。培訓期間,專家講師們分別圍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辦理、犯罪預防、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社會協同、未成年犯心理狀況特征分析、未成年人保護和社會支持、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發展與挑戰以及未成年人心理守護開展了7個方面的專題講座。

(北京市司法局,2025年5月29日)




二、法規政策




【民政部、全國婦聯等五部門聯合印發通知部署開展“潤心伴成長,同心護未來”主題活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困境兒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見》,進一步推進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流動兒童、留守兒童等困境兒童心理健康關愛服務工作,指導各地在“六一”國際兒童節等時間節點持續深入開展2025年“潤心伴成長,同心護未來”主題活動,更好促進困境兒童身心健康成長,開展“潤心伴成長,同心護未來”主題活動。

(民政部,2025年5月25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困境兒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見】

近年來,困境兒童福利保障水平持續提升,生存、發展、安全權益得到有效維護,同時在公共服務供給、心理健康關愛等方面仍存在一些短板弱項。為進一步加強困境兒童福利保障工作,2025年5月7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困境兒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堅持兒童優先發展和最有利于兒童的原則,按照保障基本、優化服務、維護權益、促進發展的工作思路,加強科學分類,強化精準識別,有效提升困境兒童福利保障水平。

(中國政府網,2025年5月9日)



三、研究成果




1.陳在上:《論我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體系化建構——基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比較鏡鑒》,載《北京聯合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25年第3期。

【摘要】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旨在破解犯罪附隨后果功能異化的實踐困局、優化輕微犯罪時代的社會治理以及因應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制度建設。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2022年《關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細化該制度的司法適用,總體上提供了利益平衡法治化、封存范圍具體化、封存程序明確化、查詢程序嚴格化等本土經驗和制度參照。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應從方法論上吸收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制度的成功經驗,但兩者在立法側重點、封存范圍和方法上并不一致,且制度“留白”問題也有待解決,絕非簡單“嵌套”即可實現,而是一項更為復雜的系統性命題。鑒于此,須采納廣義的犯罪記錄封存概念、規定差別化的訴訟效力體系、明確輕微犯罪案件范圍、豐富輕微犯罪人權利救濟途徑、確立當事人“利益均衡原則”、借鑒域外復權制度經驗,并規劃好前科消滅制度的展望與銜接,實現我國輕微犯罪的體系化建構,促生制度設計的實踐理性最優化。


2.樊崇義、徐歌旋:《<刑事訴訟法>再修改中低齡未成年人核準追訴程序的完善》,載《貴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5年第2期。

【摘要】低齡未成年人核準追訴程序的具體操作在實踐中仍存在諸多爭議。《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應對未成年人專章進行完善,從而與《刑法》等法律規定保持協調。《刑事訴訟法》應重點就低齡未成年人核準追訴問題進行完善,從而解決法律爭議:核準追訴應理解為核準檢察機關開展追訴活動,不宜理解為核準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或核準檢察機關進行公訴。在核準追訴的層報過程中,省級、市級兩級檢察機關只有形成意見的權力,無權停止上報程序。在最高檢作出核準追訴決定前,應謹慎適用強制措施,一般不宜使用逮捕措施。此外,最高檢在核準追訴過程中應進行實質性審查,充分運用社會調查報告。《刑事訴訟法》修改應對社會調查報告的證據屬性與審查認定作出明確規定。


3.吳羽:《未成年人罪錯行為處理的法典化》,載《中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25年第1期。

【摘要】提升未成年人罪錯行為的治理成效,構建獨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形成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護的社會共識,需要未成年人罪錯行為處理專門法典的保障。立足于罪錯行為的科學分類以及標簽理論,應將該法典命名為“未成年人司法法”,其主要適用于未成年人實施的違警行為、觸刑行為和犯罪行為。“未成年人司法法”的宗旨是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并通過“先議權”和移送制度以平衡保護未成年人與保護社會之間的關系。“未成年人司法法”是集組織法、程序法和實體法為一體的專門法典,應以專業化為導向建構未成年人組織機構,以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干預制度為導向構建實體規則,以轉處程序為導向構建程序規則。


4.吳鵬飛、姚潤智:《兒童被害人司法詢問制度的功能、困境及其紓解》,載《湖湘論壇》2025年第3期。

【摘要】我國兒童被害人司法詢問制度的性質接近實踐探索的“一站式”詢問機制,旨在建構符合兒童特點的詢問程序,以實現獲取高質量陳述和保護兒童免受二次傷害的雙重功能。然而,實踐中針對兒童被害人的司法詢問制度在詢問主體、詢問場所以及詢問方法等方面存在不足,導致制度的功能受到較大局限,影響了制度效能的發揮。為此,可以通過擴大詢問主體范圍、優化詢問場所、科學設計詢問方法等路徑,紓解兒童被害人司法詢問制度功能實現的困境,充分發揮其應有功能,以維護兒童在詢問程序中的合法權益。


5.李金鏤:《論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載《廣東社會科學》2025年第3期。

【摘要】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作為家庭糾紛中高頻發生的非理性行為,不僅嚴重妨礙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更會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產生危害。應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構成侵害監護權為邏輯起點,類比“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行為,結合司法解釋相關條款,確定被侵權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的規范依據。針對當前司法實踐中“重監護權恢復、輕侵權追責”的傾向,應通過侵權損害賠償救濟路徑,以實現預防侵害監護權行為發生和填補受害人損失之目標。在賠償范圍上,除財產損失外,若侵害監護權的行為造成監護人嚴重精神損害時,應肯定被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撫慰無形利益損失。而精神損害是否達到嚴重,除了應考量行為后果,還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此外,家庭成員之間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界分侵害監護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與離婚損害賠償的關系。


6.張小舟:《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司法回應與裁判規則——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12條為中心》,載《法律適用》2025年第5期。

【摘要】隨著社會轉型與家庭結構多元化的發展,離婚或分居期間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現象愈發凸顯。為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12條創設了人身安全保護令與人格權侵害禁令的雙重救濟路徑。基于對人身安全保護令與人格權侵害禁令的制度功能與適用機理之綜合考量,針對兼具家庭暴力特征的場景宜優先適用人身安全保護令,對主要侵害身份權益的情形則適用人格權侵害禁令;若兩種救濟競合,則須兼顧未成年人權益與監護權完整性,靈活選擇具體路徑。應以“行為禁止令”為核心,聯動家庭教育指導、社會觀護回訪等綜合性保護手段,最大程度減輕家庭沖突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消極影響。此種雙重制度安排既彰顯家事審判的預防與修復功能,也契合新時代家庭文明建設與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法治需求。


7.劉永廷:《我國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監護之行政干預制度研究——基于行政法視角》,載《中華女子學院學報》2025年第3期。

【摘要】當前我國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監護存在監護缺失、監護侵權、監護不當的問題。對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監護所進行的行政干預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如國家層面立法過于籠統、可操作性弱,執法依據位階低;專門的未成年人工作機構雖已設立,但職權配置不足;具體干預措施上存在諸多問題。建議制定全國統一的針對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監護進行行政干預的制度,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依法行政原則、比例原則、窮盡家庭監護的可能性等原則;設立獨立的未成年人保護部門,切實強化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立法完善對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監護的行政干預,應區分監護缺失、監護不當和監護侵權三種情形并采取不同的措施,建立全國統一的家庭監護能力評估制度,健全對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監護的行政干預程序等。


8.葛媛媛、戴杕:《人格權侵害禁令在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保護中的參照適用》,載《中華女子學院學報》2025年第3期。

【摘要】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規定了人格權侵害禁令可適用于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但對于普遍意義上的父母平等監護權保護,可否、何以、如何參照適用人格權侵害禁令,仍需深入分析并進一步細化。身份權保護的規范基礎和參照適用的法理基礎決定了人格權侵害禁令可適用于監護權保護,兩者在要件形式和價值評價雙重維度上均具有相似性,參照適用符合規范目的和價值秩序的體系融貫。法院對禁令申請的審查,應結合侵權行為、難以彌補的損害、“較大可能性”的證明標準、禁止履行監護職責的正當理由等因素綜合判斷。禁令的作出無須依附或受限于身份權訴訟,禁令期限應結合侵權行為的嚴重程度、夫妻關系狀態、未成年子女的成長需要等因素酌情確定,由此可充分釋放民法典人格權編的體系效應,有效發揮禁令制度的高效快捷優勢和事前預防功能,強化未成年人司法保護。




四、學術會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少年司法研究基地研討會:數字社會中的未成年人法律保護】

2025年5月26日下午,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少年司法研究基地主辦的研討會“數字社會中的未成年人法律保護”順利召開,研討會聚焦“數字社會中的未成年人法律保護”議題,匯聚專家學者與實務工作者的智慧,為構建更加完善的少年司法體系提供了前瞻性思考與實踐路徑。在數字化浪潮中,保護未成年人權益需要法律領域、技術領域、教育領域與社會各界協同發力。未來,北航少年司法研究基地將發揮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優勢,依托各方支持,持續推動跨領域合作,探索創新機制,為數字社會中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筑牢法治屏障。

(系統論法學前沿微信公眾號,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