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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婦女權益保障動態資訊 (2025年5月)

發布日期:2025-06-25點擊:發布人:法學院(中國婦女兒童權益保障研究院)



法規政策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自5月1日起施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成員代表大會的,要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時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檢察機關可以發出檢察建議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中國婦女公眾號,2025年5月2日)


2.《甘肅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于5月28日獲得通過

《甘肅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共四十條,未設章節,在上位法的基礎上,對婦女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社會、人身以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權益保障作了細化規定,將于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甘肅人大網,2025年5月28日)



實務動態


1.最高法發布“民法典頒布五周年典型案例”專題二

案例四黃某訴重慶某公司勞動爭議案的典型意義在于,員工實施職場性騷擾,用人單位有權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職場性騷擾有損勞動者權益和人格尊嚴,用人單位負有防止、制止職場性騷擾的法定義務。本案對于依法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營造風清氣正的職場環境具有積極的規范引領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公眾號,2025年5月26日)



研究成果


1.隗佳:《家庭場域中緊急權的適用規則——以家暴反擊行為為中心》,載《中外法學》2025年第3期。

【摘要】家暴反擊行為均發生于“緊急而危難的狀態”,按照反擊行為發生的具體情境,可分為即時反擊型、應急預警反擊型與常規預防反擊型三種類型。有必要在緊急權的框架下探尋此類案件的體系性解決方案。在家庭場域中緊急權的適用空間與法理基礎具有特殊性,不同反擊場景中可適用的緊急權類型及其法律效果差異頗大。在即時型與應急預警型家暴反擊案件中存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反擊人可行使防衛權,當防衛致死時由于不法侵害者對于利益沖突的強答責性,該反擊行為可以阻卻違法。常規預防型家暴反擊案件不符合防衛情勢的要求,但存在避險情狀,具有根據防御性緊急避險使反擊人行為合法化的可能性,然而避險致死超過了被避險人的容忍限度,突破了緊急權正當化的效力邊界,可通過期待可能性為基礎的實質責任論探尋無罪的空間。


2.邵六益:《刑法如何保護家庭——以受虐婦女殺夫案為視角》,載《地方立法研究》2025年第3期。

【摘要】受虐婦女殺夫案近年來引發很多社會關注與學術討論,多數研究堅持刑法教義學進路探究出罪進路,但無法解釋法治實踐中的裁判邏輯。家庭是我國刑法所保護的重要法益,《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明確對長期遭家庭暴力婦女殺夫行為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具有多個維度的考慮。第一,法律支持私力救濟以實現節省的治理,對于國家難以觸及的家庭事務,刑法規定自訴的維權方式,刑法研究中也將受虐者的反抗歸入正當防衛實現出罪保護。第二,家庭成員間的權利義務異于普通人,現行刑法部分延續了家庭本位的中華傳統文化,對家庭成員間的彼此傷害采取從輕處罰的立場,從輕處罰殺夫的受虐婦女有此考慮。第三,我國法律對女性的保護有一個完整的系統,保護婦女延續了社會主義革命與建設時期的婦女工作經驗,男女間的實質平等是中國人民多元一體結構的重要面向。只有從法學知識代際綜合的角度出發,才有可能發掘刑法家庭條款的全部含義。


3.婁愛華:《被拐賣婦女的意愿與民法救濟——基于法制史的考察》,載《地方立法研究》2025年第3期。

【摘要】被拐賣婦女在事實或法律上獲得解救后,若其表現或表達出“愿意”或“不愿意”與男方繼續共同生活的意愿,該意愿究應如何被法律評價,構成了民法救濟中的一個核心難題。從法制史視角來看,尊重被拐賣婦女的真實意愿,并據此給予其實質性救濟,早在羅馬法與教會法中即已有制度基礎。這種基礎包括:對身處弱勢身份者的制度性理解與包容,對因不知事實或法律而締結無效婚姻者的尊重,以及對受脅迫締結無效婚姻者先確認婚姻無效,再賦予一定的救濟路徑的處理。在當代制度建構中,法律應結合具體個案情境,在秩序要求與個體意愿之間作出審慎平衡。唯有如此,才能真正體現出對被拐賣婦女意愿的尊重與善待,使法律不再只是冷峻的規則系統,而成為回應人之尊嚴的制度保障。


4.陸海娜:《論婦女工作權視野下的照料勞動》,載《法學》2025年第5期。

【摘要】在全球人口老齡化的背景下,照料的重要性日益凸顯,并在國際層面成為一項人權議題,尤其是其對婦女工作權的影響上。然而,對國際人權法教義學的考察顯示,照料勞動并沒有被認真對待,而且與照料勞動最相關的工作權國際標準亦存在重要的性別盲區,即主要由女性承擔的無酬家務照料勞動不被承認,以及市場對有薪照料工作的價值低估。上述情況與國際人權法深受西方自由主義哲學思想的影響密切相關,其法理學發展更多反映了男性的生命體驗和公共/私人的二元思維模式。有鑒于此,國際人權法需要吸收女性主義思想的精髓,回應婦女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婦女和邊緣婦女群體的生命體驗和需求,將照料勞動明確納入工作權的概念框架;同時,只有厘清其規范性內容以及對應的國家義務,才能為國家保障婦女工作權的實踐提供更為清晰的指引。


5.王健:《低生育率背景下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反思與完善》,載《安徽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5年第3期。

【摘要】社會保障制度是制約和影響家庭生育的基礎性制度。作為生育經濟支持政策的重要一環,社會保障制度可以通過提供充分的社會給付,從而將當前主要由家庭負擔的且日益攀升的生育經濟成本更大程度地社會化。對解決少子化問題而言,社會保障制度是一項必要但非充分的政策措施,其功能的有效發揮需要其他生育支持政策予以相互配合。就我國當前的社會保障制度而言,其在助推生育支持上有諸多不足之處,集中表現為基礎理念上的滯后性以及具體規則上對生育家庭的抑制性和懲罰性。低生育率問題的解決是一項長期性、復雜性的社會工程,為努力推動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從生育抑制型轉向生育友好型,當前的重點是盡快從保障兒童福利、推進性別平等以及弱化就業標準等方向著手對社會保障制度進行理念革新。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對社會保障制度細部規則進行優化完善:一是在失業保險中為在職父母提供育兒休業津貼,二是將育兒行為視為社會保障制度的資格要件之一,三是增加與生育相關的社會促進給付,四是強化社會救助制度對生育貧困的兜底保障。


6.謝郁:《生育權的規范構造與制度調適》,載《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25年第2期。

【摘要】我國生育權功能已從批判轉向指導與完善生育制度,急需建構其規范結構以處理當前面臨的生育權利沖突,完成生育制度調適。為此,在對生育權作憲法證立與融貫解釋的基礎上,更新生育權的分析范式。根據生育法律關系中權利主體的意志作用不同、權利客體的生育能力與生育行為規范意涵差異,可形成四項生育權能,從而規定不同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其中,生育保障獲得權為生育保障與生育激勵機制的創設與實現提供了權利基礎。另外,在法律權利化過程中,生育制度的功能實現必須圍繞子女撫育、家庭結構以及生育合意成本方面展開,完成社會保障制度的轉向,以在承載生育權的基礎上實現其制度目的。


7.李清林:《包容性視域下的生育支持制度體系:法理基礎、合法性邊界及實現進路》,載《云南社會科學》2025年第3期。

【摘要】生育支持政策在實踐層面面臨排斥性困境,倒逼制度設計向包容性治理范式轉型。從福柯以來的生命政治、生育正義等生育理論因其無法有效規避“實質性歧視”,無以支撐起包容性的生育支持制度體系。相較而言,包容性法治理念能夠消減個人與社會在生育問題上的沖突并增強生育主體的社會責任感,可成為生育支持制度創制、適用的法理基礎。實踐中,這一理念依托“以社會角色因素為重點的機會分配”和“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的廣義產權構建”,能夠促成不同生育角色間利益訴求的衡平,最終助力生育服務支持、家庭支持以及生育友好社會氛圍營造等環節中不同社會主體利益訴求的包容性實現。



學術會議


1.“科技賦能鄉村發展:2025鄉村振興她力量對話會”舉行

2025年5月22日,“科技賦能鄉村發展:2025鄉村振興她力量對話會”在湖南鳳凰舉行。活動以“技術進步為性別平等和婦女賦能帶來新機遇”為主題,重點探討技術進步如何為農村婦女提供新的發展機會,聚焦數字化轉型、科技創新對女性經濟賦能、社會參與和權力提升的影響。活動不僅展示了中國在消除貧困、促進區域平衡發展中的創新路徑,也為推動全球性別敏感的鄉村發展和數字化轉型貢獻中國智慧。

(人民日報,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