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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科研誠信建設和學術不端治理的指導意見 

    教科信〔2024〕2號

    發布日期:2024-03-1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科研誠信建設、強化學術不端問題治理,構建健康的學術生態,培育創新文化,涵養優良學風,加快構建中國自主知識體系,更好服務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嚴格落實科研誠信建設主體責任。高等學校是學術不端行為預防與處理的主體,必須充分認識科研誠信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高等學校要扛起主體責任,以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圍抓好本校科研誠信建設工作,以刀刃向內、勇于自我革命的態度和決心處理學術不端問題,堅決杜絕科研誠信建設松懈、學術不端處理護短等行為。高等學校黨政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要切實抓牢科研誠信體系建設,把科研誠信建設與學校科研工作同部署、同推進。

    二、健全完善科研誠信建設工作體系。高等學校要明確專門機構、配備專門力量,負責本校科研誠信建設工作和學術不端行為查處。要建立組織人事、人才培養、科研學術、學生管理、紀檢監察等職能部門協同聯動的工作機制,并明確職責分工,切實落實各有關部門學風建設職能。要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方面的作用。

    三、全面加強師生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教育。高等學校應當將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教育納入人才培養方案,在本科生、研究生培養環節中強化相關教育內容,加強學生學習效果監測評估。在學生入學、獎勵評優、研究生推免等關鍵節點,開展專門學術規范教育,扣好學生從事科研工作的“第一粒扣子”。強化導師在學生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教育中的關鍵作用,加強對學生的日常教育和學術把關。高等學校要在教師崗前培訓和在職培訓體系中強化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的規范教育,建立教師科研誠信檔案,在教師年度考核中增加科研誠信的內容,在教師招聘引進、職稱評審、崗位聘用、獎勵評優、項目申報、參與各類科技活動等重要節點簽訂科研誠信承諾書。

    四、規范學術不端行為調查程序。高等學校要依據《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調查處理實施細則》等有關文件,結合本校實際,建立健全本校學術不端行為查處辦法,規范案件受理和調查程序,明確各類學術不端行為的認定與懲處標準,做好材料歸檔和報送,做到學術不端行為調查處理規則明確,流程規范,有據可依,有章可循。

    五、嚴肅處理學術不端行為。各高等學校要向廣大教師、科研人員及學生做好宣傳,切實提高誠信意識,自覺遵守學術規范。對于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要遵循實事求是、依法依規的原則,突出“嚴”的主基調,對“論文代寫買賣”“有組織打招呼”等嚴重學術不端行為從嚴從重處理。對于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在作出學術不端認定和處理的基礎上,高等學校還應當按照責任人黨員、公職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教師、學生等不同身份,對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教育部關于高校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度,對其作出處分處理或向有關方面提出處分處理的建議。

    六、嚴格執行“三落實、三公開”要求。高等學校要認真執行學風建設機構、學術規范制度和學術不端行為查處機制“三落實、三公開”的要求,在本單位網站上開設學風建設專欄,公布學風建設年度報告,公開學術不端行為調查處理結果,其中處理結果必須長期保留。要認真整理并推出學術不端行為查處的典型案例,并及時總結科研誠信建設工作經驗,定期對廣大教師、學生、科研人員開展警示和宣傳。

    七、建立高等學校科研誠信監督和管理機制。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常態化的科研誠信自查自糾機制,加強學術不端行為調查處理的協調配合、結果互認、信息共享等工作。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暢通舉報渠道,鼓勵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進行實名舉報。加快建立學術成果發表誠信承諾、 科研過程可追溯等學術成果管理制度,結合學科特點規范管理。要求教師、學生、科研人員在學術成果發表前后一定期限內,將全部署名作者知情書、實驗場所和操作人員信息、原始數據保存方式及地點等進行備案。制度建立后,未經登記備案的公開發表學術成果在學位授予、年度考核、職稱評審、崗位聘用、干部選任及獎勵評優等評定中不予認定。

    八、落實約談問責和通報機制。對于多次發生學術不端行為的院系,高等學校要向院系負責人進行問責。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對學術不端行為調查處理職責履行不力的高等學校進行約談和通報,把科研誠信建設成效納入高等學校領導班子考核,落實問責機制。對于為獲得利益有組織實施請托、打招呼等學術不端行為的高等學校,主管部門應當追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人的責任。對于學術不端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高等學校,由教育部進行約談并責令其改正,列入教育部學風建設不良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