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14-2015學年第一學期
校字[2018]5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41號)等文件精神,為鼓勵、支持和指導我校研究生參加社會實踐、科學研究和創新創業活動,培養研究生的創新精神和創業意識,提高研究生實踐、科研和創新創業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新創業學分是我校研究生人才培養方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我校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必須完成1個創新創業學分,方準予畢業。
第三條 參與創業的研究生可申請休學。休學創業的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為在基本學習年限基礎上延長四年。
第二章 學分認定條件
第四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滿足下述條件之一,憑相關證明材料可獲得創新創業1學分。
1.科研成果:在公開正式出版的學術期刊上發表的論文,被正式出版的論文集收錄的論文不少于1篇。
2.科研訓練:主持或參與科研課題不少于1項(參與教師的科研項目須有報告、實物等成果,并提供教師書面證明材料)。
3. 創新創業:參加創新創業項目不少于1項或自主創業、依法注冊公司等實踐活動。
4.知識產權:指獲得發明專利等,不少于1項。
5.競賽活動:參與校級及以上學術或科技類競賽并獲獎,不少于1項。
6.在學期間獲得教師資格證、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證書等從業資格證書。
7.參加社會實踐或志愿者活動1周以上,并提供相關證書或3000字以上的社會調查報告。
8.其他經審核認定為創新創業的實踐成果或活動。
第三章 申請和審核
第五條 學校每年10月份中期考核期間集中組織對畢業年級研究生在上一學年所獲創新創業學分進行審核認定工作,并對未完成學分要求的研究生提出預警。每年4月份畢業審查期間再次對畢業年級研究生進行學分認定。
第六條 學分認定程序為:
1.學生本人向培養院系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成果或證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2.培養院系對研究生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和學分認定,并錄入系統。對已通過學分認定的學生證明材料復印件進行歸檔備查。
3.研究生處根據培養院系提供創新創業學分數據,進行畢業審核。
第四章 監督與檢查
第七條 學生提交的學分認定材料,必須真實可靠,對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取消該項目所獲創新創業學分,情節嚴重者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八條 培養院系和研究生處要負起審查與監督的責任,對材料不齊全或弄虛作假者不予學分認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九條 按照“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的原則,本規定從2017級研究生開始執行。
第十條 本規定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