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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女子學院碩士專業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作者:教務部 閱讀次數: 部門:教務部


校字〔2020〕4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校碩士專業學位授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我校碩士專業學位(以下簡稱碩士學位)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授權的專業學位種類授予。

第二章 申請學位條件

第三條 凡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具有一定學術水平的公民,并具備以下條件者,均可按本細則的規定,向我校申請相應的學位。

(一)學校正式錄取的碩士研究生,按我校相關專業培養方案要求,修完全部課程,完成規定的培養環節,取得規定的學分,經培養院系審核通過;

(二)完成碩士學位論文,經導師同意,可提出碩士學位申請。

第三章 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

第四條 學位論文應在導師指導下,由研究生本人獨立完成。

第五條 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

(一)論文選題應來源于應用課題或現實問題,要有明確的職業背景和行業應用價值;

(二)論文應反映研究生綜合運用知識技能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和水平;

(三)研究有創新。

第六條 論文格式等具體要求見《中華女子學院研究生學位論文格式規范(修訂)》。

第四章 學位論文評閱

第七條 答辯前兩個月,由培養院系提名,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后,建立評閱專家庫,由研究生處聘請相關學科的評閱專家。

論文評閱人一般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碩士生導師資格。論文評閱人中應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相關行業的校外專家(專業碩士學位論文評閱校外行業專家若不具備高級職稱,至少應具有五年以上社會工作行業經驗,同時具有MSW教育背景或中級社會工作師資格)。學位申請人的導師不得作為本人指導論文的評閱人。

第八條 論文原則上全部實行雙向匿名評閱。即不僅評審者的姓名對作者及導師保密,作者及導師的姓名對評審專家也保密。

參加評閱的碩士學位論文應按有關規定格式打印裝訂,不晚于論文答辯日期前30天提交,由研究生處將學位論文送交評閱人。申請人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提交學位論文評審材料造成學位論文答辯延期的后果由申請人承擔。

評閱人應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并出具評閱意見,供答辯委員會參考。論文評閱書由評閱專家直接返還研究生處。

評閱意見返回后,由研究生處指定專人拆封并做隱名和保密處理后,向學位論文作者及導師反饋評閱結果,以保證評閱人的隱名權益。

參與匿名評閱的人員須嚴格遵守匿名評閱的原則,不得泄露任何評閱人或學位申請者及其指導教師信息,以保證匿名評閱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第九條 專家評閱意見處理:

(一)學位申請人應在導師指導下,按照評閱人意見對論文進行修改完善。

(二)如果有評閱人意見為修改后答辯(70-79分)或須做重大修改后,方可答辯(60-69分),申請人須在導師指導下,按照評閱人意見,認真修改論文,經導師審核同意,并提交詳細的論文修改說明,方可進行論文答辯。

(三)如果有一名評閱人意見為不同意答辯(60分以下),將另增聘兩名評閱人對論文進行評閱,累計兩人意見為不同意答辯(60分以下),終止本次學位申請。

第五章 學位論文答辯

第十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審定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及參加答辯學生名單。

第十一條 答辯委員會由三或五位具有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碩士生導師資格的專家組成;應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相關行業的校外專家(專業碩士學位答辯委員會校外行業專家若不具備高級職稱,至少應具有五年以上社會工作行業經驗,同時具有MSW教育背景或中級社會工作師資格)。導師不得作為本人指導學生的答辯委員會成員。委員會另設秘書一人,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講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二條 答辯以公開方式進行(須保密除外)。論文答辯的程序一般為:

(一)由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答辯委員會成員和秘書名單,介紹答辯程序和要求。

(二)答辯秘書介紹研究生基本情況,包括簡歷和來校后的思想政治表現、學習成績、論文工作情況,宣讀導師推薦意見、論文評閱成績和評閱人評語。

(三)學位申請人做誠信承諾并報告論文的主要內容。

(四)委員提問,申請人答辯。

(五)休會,委員進行評議。主要工作內容包括:

評議論文水平(參考導師意見、論文評閱情況、論文修改情況)

評議答辯情況;

討論、打分并形成決議書;

答辯委員會主席在決議書上簽字。

(六)復會,主席當場宣讀決議書和答辯結果。

(七)主席宣布答辯會結束。

為保證論文答辯質量,要求論文答辯時間不少于四十分鐘,答辯過程、答辯決議等全程要有詳細、完整的記錄。

第十三條 答辯委員會必須堅持學術標準,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采取不記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過論文答辯和建議授予學位進行表決。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第十四條 學位申請人在規定的最長學習期限內,最多只有兩次申請碩士學位的機會。在論文評審、答辯、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表決等任何階段未通過者,終止本次學位申請。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的,經答辯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同意,可在一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申請答辯。答辯仍未通過者,取消學位申請資格。

通過答辯,但未通過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表決的,可在一年內重新申請學位。申請人向學位分委員會提交修改后的論文進行評審,如果論文修改已符合要求,則由學位分委員會重新審核其學位授予。重新審核學位仍未通過者,取消學位申請資格。

第六章 學位論文檢測

第十五條 研究生學位論文需在評閱前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開會前進行兩個環節檢測。

(一)學位論文送審前的論文檢測由研究生培養院系負責。申請參加學位論文匿名評審的學生論文,檢測總文字復制比大于15%的學位論文,不予送審。檢測總文字復制比大于15%的學位論文,由導師指導修改,2周內可填寫《中華女子學院碩士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再檢測申請表》,報研究生處同意后,可再有1次檢測機會。若再次檢測仍大于15%,,終止其本次學位申請。

學位論文文字復制比在15%-20%之間(含20%),如導師認為文字復制部分屬規范引用,且為論文寫作必須的,可由導師提出重新認定申請,填寫《中華女子學院學位論文查重結果認定申請表》,就文字復制部分逐一進行說明。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論文學術水平決定是否同意送審或者終止本次學位授予申請資格決定。

因學位論文檢測被終止學位申請的申請者,三個月后方可再次申請。

(二)學位授予審核前的論文檢測由研究生處負責。本次論文檢測工作在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之后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開會之前進行。學位申請人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將需進行檢測的學位論文電子版及定稿交至所在培養院系,由學生培養院系匯總后交至研究生處,研究生處負責使用查重系統進行檢測。

學位論文文字復制比不超過15%的學位論文,視為通過檢測。

學位論文文字復制比大于15%,研究生和導師應填寫出書面說明《中華女子學院學位論文查重結果認定申請表》,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論文學術水平決定是否授予學位。擬授予學位的研究生應在導師指導下對論文進行修改,并經導師同意后,在規定時間內參加復檢。復檢小于15%方可授予學位。未能通過復檢,取消本次學位申請資格。再次檢測費用由研究生本人自理。

(三)必要時,研究生院負責對特定研究生的學位論文進行臨時檢測。

(四)對在學位論文檢測過程中,發現存在學術不端行為和論文作假行為者,按《高等學校預防和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和學校相關文件處理。

第七章 學位授予

第十六條 學位申請人通過碩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以下學術水平,方可授予學位。

(一)掌握有關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三)能比較熟練地運用一門外國語閱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

第十七條 答辯委員會建議授予學位的名單,須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表決。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定碩士學位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綜合考慮學位申請人的學業完成情況、學位論文答辯情況和論文檢測情況,采取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做出是否擬授予學位的決定。決議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有效,原則上表決不能采用通訊方式進行。會議全程記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作出決議后,報送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匯總,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做出是否授予學位的決定。

對下列情形,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可以做出相應決定:對因考試作弊或違反學術活動規范受到學校記過及記過以下處分的學位申請人做出暫緩一年授予學位的決定;

對因考試作弊或違反學術活動規范而受到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的學位申請人做出不授予學位的決定;

對于已經授予的學位,如發現有舞弊作偽等嚴重違反規定的情況,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可以撤銷。

第十八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授予學位的決議后,發給學位獲得者相應的學位證書。

第十九條 研究生處負責每年將授予碩士學位的人員名單及有關材料報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研究生處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決議后,應將授予碩士學位的人員名單通過一定的方式公布,對于不授予學位的人員一般應將決議送達本人。

第八章 異議處理

第二十條 學位申請人對學校作出的不受理申請學位的決議有異議,可以在收到書面決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本人以書面形式向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異議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學位評定委員會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學位申請人對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的決議有異議,可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異議申請。對答辯異議的申請理由,僅限于答辯委員會組成違反規定或答辯程序違反規定并影響表決結果。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接到異議申請書后,就申請理由進行調查,并決定是否重新組織答辯。

學位申請人對各級學位委員會的決議有異議,可向校學位委員會提出異議申請,校學位委員會組織人員進行復審。

學位申請人對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議有異議,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請訴訟。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一條 論文答辯結束后,各院系應將學位申請書、課程成績表、學位論文、論文評閱書、答辯委員會決議和答辯記錄、表決票以及畢業研究生登記表等有關材料整理立卷、歸檔。

學位申請者須將學位論文在規定時間內送學校圖書館存檔(電子版及紙質版1份),并按規定數量將學位論文和相應的電子版提交研究生處,按規定報送有關機構。

第二十二條 涉密的學位論文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相關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學校相關制度制定,報研究生處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2020年9月23日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他相關規定有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國家政策對各類碩士專業學位申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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