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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女子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修訂)

作者:科研處 閱讀次數: 部門:科研處
  

中華女子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修訂)

校字[2016]23號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學術管理,保障學術自由,完善學術決策機制,發揮專家學者在學術問題上的主導作用,提高教學、科研水平和服務社會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和《中華女子學院章程》等相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中華女子學院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三條  學術委員會應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維護學校的學術聲譽。

第二章

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一般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并應當有一定比例、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青年教師。

第五條  學術委員會由17-19名委員組成。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部)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2。

學校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特邀委員由校長、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1/3以上學術委員會委員提名,經學術委員會同意后確定。特邀委員具有同等權利。

第六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公道正派;

(二)學術造詣高,在本學科或者專業領域具有良好的學術聲譽和公認的學術成果;

(三) 關心學校建設和發展,有參與學術議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四)學校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學校根據學科、專業構成情況,合理確定院(系部)的委員名額,通過民主推薦、民主選舉等方式產生、確定委員人選。學術委員由校長聘任。

   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為四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于委員總數的2/3。

第八條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1人,由全體學術委員選舉產生。主任委員一般由不擔任行政職務的資深教授擔任。

第九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經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一)主動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二)因身體、年齡及職務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三)怠于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委員義務的;(四)有違法、違反教師職業道德或者學術不端行為的;(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的。學術委員會出現缺額時,可按本章程第四至第七條補充。

第十條  學術委員會可就學科建設、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或者臨時性評議組織,承擔相應職責和學術事務。可以根據需要,委托教學科研機構的教授委員會承擔相應職責。

   各專門委員會、臨時性評議組織、教授委員會依據法律、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相關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下設秘書處,在主任領導下負責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掛靠科研管理處。

第三章

第十二條  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審議學科、科學研究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制定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

   (三)審議科研成果、獎勵及科研考核等與學校重要學術事務相關的管理規章制度與相關學術標準;

   (四)審議并決定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范;

   (五)審定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

   (六)評定各類科研項目、科研成果和科研獎項;

   (七)調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

   (八)為學校重要學術事務、重大建設項目與發展改革方案的決策提供咨詢意見與建議;

   (九)學校認為需要學術委員會審議或決定、評定、提供咨詢意見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悉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學校各項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學術事務向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咨詢或質詢;

   (三)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中自由、獨立地發表意見,討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四)對學校學術事務及學術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督;

   (五)學校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特邀委員根據學校的規定,享有相應權利。

第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

   (二)遵守學術委員會章程,堅守學術專業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三)勤勉盡職,積極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四)學校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第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

學術委員會可以授權專門委員會處理專項學術事務,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六條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提前確定議題并通知與會委員。經與會1/3以上委員同意,可以臨時增加議題。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學術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者評定的事項,一般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也可以根據事項性質,采取實名投票方式。

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應當回避。

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討論或決定的議題,一般由主任會議確定并由秘書處準備。除此之外,由五名以上學術委員聯名提出的議案,由秘書處報經主任會議同意后也可作為正式議題。

第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議題,設立旁聽席,允許相關學校職能部門、教師及學生代表列席旁聽。

   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示,并設置異議期。在異議期內如有異議,經1/3以上委 員同意,可召開全體會議復議。經復議的決定為終局結論。

第二十條  遇有緊急事項需要表決時,經學術委員會主任會議研究同意,可進行通訊表決。

第二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一般不得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不得委托他人代為參與學術委員會決策。因故不能出席者必須向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請假,并報學術委員會主任批準。

第二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應當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每年度對學校整體的學術水平、學科發展等進行全面評價,提出意見、建議;對學術委員會的運行及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總結。

   學術委員會年度報告應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有關意見、建議的采納情況,校長應當做出說明。

第五章

第二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的運行經費,在學校各年度預算中單列。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訂須由院長或學術委員會主任提議或經學術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聯名提議,經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中華女子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校長辦公會審定后頒布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2016年6月24日起施行,原《中華女子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修訂)(校內字【2009】21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由中華女子學院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