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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女子學院研究生管理辦法(修訂)

作者:教務部 閱讀次數: 部門:教務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權益,促進研究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按照國家招生政策和規定錄取的接受學歷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 學校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研究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研究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研究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研究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經我校正式錄取的研究生新生,應憑中華女子學院研究生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日期來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如有特殊原因(生病、不可抗力、需要保留入學資格等)不能按期報到者,應事先向學校研究生處請假,并附原單位或所在街道、鄉鎮證明。病假需持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或超假逾期兩周不報到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新生報到時,學校對其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研究生錄取后若確有困難不能按時入學的,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入學資格只能保留一年。欲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在規定的新生入學時間前,提前兩周向培養院系提交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說明申請原因,提供相關證明。經培養院系同意后報研究生處審核批準。

保留入學資格的研究生應與培養院系聯系,在本專業下一年級新生入學時間前,提前兩周向培養院系提交入學申請,經培養院系復查,符合入學條件的,報研究生處審核。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應隨下一年級新生入學。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研究生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時,要充分考慮該專業下一年可能存在的暫停招生等潛在風險。若因上述原因而致使其無法完成學業的,相關后果由研究生自負。

第十一條 新生入學后,研究生處將組織培養院系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并將復查結果匯總處理。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復查中發現研究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研究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五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的研究生,自通知辦理離校手續之日起,在兩周內無故不辦理離校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復查取消入學資格者,戶口必須遷回原戶口所在地。

第十二條 在學的研究生應按學校安排在每學期規定的時間和程序到培養院系報到,并辦理注冊等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報到注冊者,應事先向培養院系請假。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不按時到校注冊者,按曠課處理;逾期兩周以上(含兩周)未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研究生須在每學年的第一個學期開學前足額繳納學費等相關費用方能注冊。未按時足額交納學費者,不能注冊,不能進行課程學習和論文答辯。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相關手續后注冊。

目前,我校研究生資助體系包括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研究生學業獎學金以及研究生“三助”等項目。

未注冊研究生不享有在學研究生的各項權利。

第二節

第十三條 研究生一般不得請事假。如遇特殊情況請事假時,應事先辦理書面請假程序。研究生請事假兩周以內的,經導師同意,院系批準,報研究生批準處備案;一學期內累計請假不得超過四周。累計超過四周以上者,需辦理休學手續。

研究生因傷病請假,在校憑校醫療中心證明;外出期間憑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并經校醫療中心認定。研究生請病假兩周以內的,經導師同意,院系批準,報研究生處批準備案;請假累計超過八周(含),需辦理休學。

其中請假超過兩周或者因請假須終止課程學習的,應經培養院系主管領導同意后報研究生處批準。未請假或請假未準而不參加規定的教育教學活動的,按曠課處理,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獲準請假的研究生應按時銷假。

第三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四條 研究生入學后應盡快熟悉培養方案和培養計劃,應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參加課程學習、實踐活動、學位論文等教育教學活動的考核。

考核分考試和考查兩種形式。考試成績可以按照百分制評定,60分以下為不及格;考查成績按優、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級評定。百分制與五級制成績按“優≥9080≤良<9070≤中<8060≤及格<70、不及格<60”的標準換算。研究生課程修讀合格成績為60分及以上,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規定學分。考核不合格的課程,不能取得相應的學分。

第十五條 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課程考核,應申請緩考。未申請緩考或者申請緩考未獲批準而不參加考試者,按曠考處理,該門課程本次考試成績記零分。

研究生應及時提交課程作業,具體時間以任課教師的規定為準。未能按要求提交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零分。

考核不合格的課程允許重修。所有已取得學分的課程原則上不得重修。

在抽查考勤情況下,有三次抽查無故未到課的,不得參加該課程考試,該門課程成績記零分。一門課程累計缺課(包括請假)超過該門課程總學時數三分之一的,應重修該課程。

考試(考查)因違紀或作弊被給予紀律處分的,該科目考試(考查)成績記為“無效”。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重修機會。

第十六條 學校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研究生學業成績。考核成績無論是否合格,一律記入研究生成績單,并歸入本人學籍檔案。重修課程考核合格記入研究生成績單,并注明“重修”。

第十七條 研究生各階段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考核鑒定的主要依據為本辦法第四條內容。

第十八條 研究生每學期或者每學年所修課程或者應修學分數按所在年級培養方案執行。

第十九條 研究生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可以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研究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學校審核同意后,予以承認。

第二十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研究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研究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核算創新創業學分。具體辦法見《中華女子學院研究生創新創業管理辦法(暫行)》。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因退學等情況終止學業,其在我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予以記入培養檔案。研究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我校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三年內已獲得的與新錄取專業的培養計劃相關的學分我校予以承認;從他校退學的研究生,重新參加考試被我校錄取的,提供三年內已修課程及已獲學分證明,經我校認定,與新錄取專業的培養計劃相關的學分可以予以承認;從我校退學的研究生,重新參加考試被他校錄取的,我校提供三年內已修課程及已獲學分證明。

第二十二條 學校定期開展研究生誠信教育,將誠信教育納入研究生培養全過程。研究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記入培養檔案,作為思想品德鑒定的重要指標。對違背學術誠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按照中華女子學院學風建設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如因專業調整、患病或者確有困難等情況,可申請轉導師、轉專業、轉培養院系或轉學。

在本學院內轉導師,經導師和培養院系主管負責人同意后,報研究生處培養科備案。

轉專業、轉培養院系,由本人提出申請,導師和所在院系主管負責人同意,同時通過擬轉入導師和院系的同意并考核后報研究生處審核和批準。

申請轉學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本人提出轉學申請,導師和所在院、系簽署同意意見,學校研究生處審核,報學校批準,擬轉入學校同意接收,并通過公示期后,報北京市教委審查同意,由轉入校所在地的省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外校研究生要求轉入我校者,需按《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41號令)、北京市等相關規定辦理。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準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研究生;

(二)招生時確定為定向的研究生;

(三)正在休學和保留學籍的研究生;

(四)應予以退學的研究生;

(五)由研究生二區招生單位擬轉入我校的;

(六)跨學科門類的;

(七)其他無正當理由者。

第五節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我校研究生基本學習年限根據各專業實際學制確定,最長學習年限為基本年限延長兩年。研究生原則上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對休學創業的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為基本年限延長四年。

研究生應按培養計劃規定的時間進度完成課程階段的學習。個別研究生入學后如確有困難而不能連續完成課程階段學習的,可申請休學。申請休學的研究生應向培養院系提交休學申請,說明申請原因,提供相關證明。培養院系同意后報研究生處審核批準。

研究生休學一般應以學期為單位,不滿一學期的按一學期計算。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可申請繼續休學。

第二十五條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研究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二十六條 除休學創業和應征入伍外,休學和保留學籍時間累計不得超過兩年。超過兩年的,應予退學。休學或保留學籍的研究生應辦理離校手續,休學或保留學籍期間不享受在學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學研究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休學或保留學籍的研究生應在休學期滿的下一學期開學前或下一次集中授課開始前,提前兩周向培養院系提交復學申請,經培養院系復查,符合復學條件的,報研究生處審核批準。經復查合格,學校同意復學的,應隨下一年級研究生上課。未按時提出復學申請或者復學審核不合格者,按退學處理。

研究生在休學和保留學籍期間不得參加課程考核。學校不對研究生在休學和保留學籍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研究生在休學和保留學籍期間如有嚴重的違法違紀行為,學校將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申請休學或保留學籍時,要充分考慮該專業下一年及以后可能存在的暫停招生或者授課計劃調整等潛在風險。若因上述原因而致使其無法完成學業的,相關后果由研究生自負。

第六節 退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復查不合格,或者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未按時申請復學,或復學申請批準后逾期兩周不到校注冊的;

(二)除休學創業和應征入伍外,休學和保留學籍時間累計超過兩年的(不含兩年);

(三)經校醫院或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在學期間未經批準,擅自接收任何單位聘用(包括出國留學)者或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無正當事由者且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按規定應休學但拒不休學者;

(七)在校研究生重新報考國內其它院校研究生者;

(八)本人申請自動退學者;

(九)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者;

(十)因其它原因不能繼續學習者。

第三十條 對研究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研究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本人(無法送達的在校內公告),同時報北京市教委備案。

本人申請自動退學的,處理程序可以從簡。

第三十一條 退學的研究生發給學習證明。研究生學習滿一年以上的,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研究生退學后,戶口、就業、檔案等后續問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處理。

第三十三條 退學的研究生,自批準之日起不再享受在學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第三十四條 研究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三十五條 研究生退學后不得申請復學。

第七節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六條 研究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按培養計劃完成學習、科研及實踐任務,考核合格,達到畢業要求的,頒發畢業證書。通過學位論文答辯,并達到相關要求的,經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同意后,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批準。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

研究生提前修滿培養方案中規定的全部學分,成績優良,完成學習、科研及實踐等任務,完成學位論文,可以申請提前參加學位論文答辯,并按規定程序提前畢業和獲得學位。

提前畢業的申請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經導師同意,培養院系主管負責人批準,于預計畢業時間前三個月報送研究生處審核批準。申請提前畢業的研究生,屆時不能達到畢業要求的,學校根據研究生學業的實際完成情況,分別給予結業或肄業處理。

研究生應在規定的學習時間內完成學業,因客觀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學業,或經短期延長可取得更好的成果者,可申請適當延長學習年限。

延長學習年限的申請,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經導師同意,培養院系主管負責人批準,于原定畢業時間前三個月報送研究生處審批,

延期畢業的研究生,不享受基本學制年限內研究生的基本獎助待遇,且不得申請休學或保留學籍。

延期期滿,達到畢業要求的,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

延期期滿仍未完成學業的,學校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結業或肄業處理。此類結業的研究生不得再申請學位論文答辯。

研究生無法按規定的時間完成學業,又未按規定申請延長學習年限者,做退學處理;研究生在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未能完成學業,不能再申請延期。學校根據其學業完成情況作出相應的結束學業結論。

第三十七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可以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碩士研究生結業后,一年內重修或者補作畢業設計、論文、并答辯通過者由學校換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合格后頒發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畢業時間、獲得學位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對退學研究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十八條 已在規定學習年限內進行論文答辯,但未能通過的,若答辯委員會建議修改后二次答辯,研究生應在其后一年之內完成修改并進行答辯。答辯通過,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學位證書。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重新進行論文答辯者,視為自動放棄,不再進行答辯。

研究生超過規定學習年限未進行論文答辯、論文答辯未通過但又未獲準二次答辯或者二次答辯仍未通過的,做退學處理。

第八節 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九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研究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應當進行審查,必要時需要研究生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協助核查。

第四十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歷信息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研究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取消其學籍,不能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四十二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檔案管理部門核實后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四十三條 學校、研究生應當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境安全、穩定,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四十四條 學校成立研究生會,制定《中華女子學院研究生會章程》,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依章程在研究生管理中發揮作用。

第四十五條 研究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四十六條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研究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學校發現研究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將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七條 學校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四十八條 學校建立學生代表大會制度,支持研究生代表參與學校管理。

研究生可以在校內成立、參加研究生團體。研究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并施行登記和年檢制度。

研究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研究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校批準。

第四十九條 學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研究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研究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五十條 研究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一條 研究生應當遵守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五十二條 研究生應當遵守學校關于中華女子學院住宿管理的規定。鼓勵和支持研究生通過制定公約,實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三條 研究生處和培養院系要定期對研究生進行全面考核,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愿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研究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四條 對研究生的表彰和獎勵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結合。對研究生的表彰和獎勵的形式有:授予“三好學生”稱號、“優秀畢業生”等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

學校對研究生的表彰和獎勵,以及確定國家獎學金、出國交流人選等賦予研究生利益的行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規定,建立和完善相應的選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五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學校紀律行為的研究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十六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七條 學校給予研究生處分,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研究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校對研究生的處分按照《中華女子學院學生考試違規的認定及處理辦法》和《中華女子學院違紀處分條例》執行。

第五十八條 對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研究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須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并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五十九條 在對研究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告知研究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研究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學校聽取研究生的陳述和申辯。

第六十條 學校對研究生作出處分,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研究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直接送達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六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據《中華女子學院學生申訴管理辦法》負責受理對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研究生的申訴。

第六十二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研究生處分設置612個月期限,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后,研究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處分解除程序:由研究生向所在培養院系提出書面申請,培養院系組織調查審核,征求師生意見,擬定初步處理意見后上報研究生處;研究生處核準后,報學生工作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六十三條 對研究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將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研究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研究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章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91日起試行,原《中華女子學院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