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激勵研究生勤奮學習、潛心科研、勇于創新、積極進取,支持研究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財政部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 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9]19號),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獎勵比例與獎勵標準
第二條 學校統籌利用財政撥款、學費收入、社會捐助等獎勵學業優秀的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覆蓋面為100%,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獎勵等級 | 獎勵比例 | 獎勵金額(元) |
特等 | 5% | 12000 |
一等 | 10% | 8000 |
二等 | 30% | 6000 |
三等 | 55% | 2000 |
第三章 獎勵范圍及基本條件
第三條 所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
第四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品學兼優;
4.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第五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能參加當學年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定:
1.參評學年違反國家法律、校紀校規受到紀律處分者;
2.參評學年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3.參評學年有成績不合格者;
4.參評學年學籍狀態處于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者,或參評學年休學超過(含)一學期者;
5.延遲畢業者。
6.無正當理由不按時足額繳納研究生學費者;
7.獎學金領導小組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六條 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復學者復學當年獲得三等學業獎學金。
第七條 獲得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的研究生,可以同時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等其他研究生國家獎助政策以及校內其他研究生獎助政策資助。
第八條 如發現評選過程存在弄虛作假或其他違反規定者,將收回所發獎學金,并不得參與以后的評選。
第四章 評審組織
第九條 學校研究生獎助評審領導小組負責獎學金的評選組織工作,負責制定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和監督學校評審工作;裁決有關申訴事項。
第十條 研究生處是研究生獎助評審領導小組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執行研究生獎助評審領導小組的決定,具體負責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定和管理。
第十一條 培養院(系)研究生獎助評審委員會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五章 評審條件
第十二條 以學業成績為評審的基本條件,著重考察學生的研究及專業實踐能力。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另文下放。
第六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三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按照“學生申請、研究生培養院系初審、學校審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 研究生處根據本辦法提出年度評選方案和具體工作要求,經學校研究生獎助評審領導小組同意后布置評選工作。
第十五條 培養院(系)組織符合申請基本條件的研究生申請。要求申請者如實填寫《中華女子學院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申請表》,并經導師或導師組同意后,提交所在院(系)獎助評審委員會。
第十六條 院(系)研究生獎助評審委員會根據“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原則,根據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組織初步評審。
第十七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實行公示制度。各院(系)評審委員會確定推薦獲獎學生名單后,應在本單位內通過網絡、宣傳欄等方式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相關材料報研究生處審核后提交學校研究生獎助評審領導小組終審。審核結果在全校范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2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院(系)評審委員會公示階段向所在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學生對院(系)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校研究生獎助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九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獲獎名單經校研究生獎助評審領導小組審核通過后,經主管校領導批準,由學校印發公文。研究生處于學校發布公文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研究生信息網公布獲獎名單并報送財務處,由財務處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當年研究生學業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研究生獲得學業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25日起實施,原《中華女子學院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辦法(修訂)》(校字[2017]39號)同時廢止,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