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家設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是為了發展中國特色研究生教育,促進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學校根據《財政部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 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9]19號)和《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印發< 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的通知》(教財[2014]1號)要求,結合我校研究生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獎勵范圍與基本條件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財政出資設立,用于獎勵普通高等學校中表現優異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所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全脫產學習)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
第三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學習成績優異,科研能力顯著,發展潛力突出。
第四條 有以下任一情況者,取消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1.參評學年違反國家法律、校紀校規受到紀律處分者;
2.參評學年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3.參評學年有成績不合格者;
4.參評學年學籍狀態處于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者,或參評學年休學超過(含)一學期者;
5.延遲畢業者;
6.無正當理由不按時足額繳納研究生學費者;
7.獎學金領導小組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 獲得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的研究生,可以同時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等其他研究生國家獎助政策以及校內其他研究生獎助政策資助。
第六條 如發現評選過程存在弄虛作假或其他違反規定者,將收回所發獎學金,并不得參與以后的評選。
第三章 獎勵標準與名額分配
第七條 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
第八條 每年五月份,學校根據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綜合考慮各培養院系研究生規模、培養質量等情況,確定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年度分配名額。
第四章 評審組織
第九條 學校成立由主管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的研究生獎助評審領導小組。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指標體系;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監督評審工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解決其它相關問題。
第十條 研究生處是研究生獎助評審領導小組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執行研究生獎助評審領導小組的決定,具體負責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定和管理。
第十一條 各研究生培養院(系)成立研究生獎助評審委員會,由培養院(系)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代表、行政管理人員代表、學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五章 評審條件及原則
第十二條 以道德品質和學業成績為評審的基本條件,著重考察學生的專業實踐能力和適應專業崗位的綜合素質。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指標體系另文發放。
第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在履行評審工作職責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平等原則。在評審過程中,積極聽取其他委員的意見,在平等、協商的氣氛中提出評審意見。
2.回避原則。發生與評審對象存在親屬關系、直接經濟利益關系或有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時,應主動向評審委員會申請回避。
3.公正原則。不得利用評審委員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單獨或與有關人員共同為評審對象提供獲獎便利。
4.保密原則。不得擅自披露評審結果及其他評審委員的意見等相關保密信息。
第六章 評審程序
第十四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要求申請者如實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見附件一),經導師或導師組推薦后,提交所在院(系)研究生獎助評審委員會。
第十五條 院(系)評審委員會根據學校國家獎學金評審指標體系組織進行評審組織初步評審。
第十六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實行公示制度。各院(系)評審委員會確定推薦獲獎學生名單后,應在本單位內通過網絡、宣傳欄等方式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相關材料報研究生處審核后提交學校研究生獎助評審領導小組終審。審核結果在全校范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上報中央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院(系)評審委員會公示階段向所在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學生對院(系)評審委員會做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校研究生獎助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七章 獎學金發放及管理
第十八條 每年11月30日前,學校將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并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榮譽證書。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25日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