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女子學院無形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校字〔2020〕4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校無形資產的管理,根據《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13號)、《中共中央直屬機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中管資發[2010]43號)、《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補充規定》(財資[2017]72號)和《中直機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操作指南》(中管局發[2020]1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擁有的各類無形資產的管理。學校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參照本辦法進行無形資產管理。
第三條 無形資產是指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主要包括:
(一)土地使用權;
(二)著作權(含校志、年鑒及學校組織編寫的教材、產品設計、計算機軟件、攝影、藝術表演等);
(三)專利權和非專利技術;
(四)商標權;
(五)通過購買、協作、合作、調撥等方式取得的其他無形資產。
(六)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約定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無形資產。
第二章 無形資產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學校無形資產管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的工作原則。在學校領導下,國有資產管理處對全校的無形資產進行統一管理,學校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所歸口無形資產的管理。
第五條 國有資產管理處作為學校無形資產管理部門,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無形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及學校管理需要,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學校無形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
(二)代表學校統一管理學校的無形資產,負責組織無形資產建賬登記的審核、數據整理、信息匯總、上報、清查等工作。
(三)負責學校外購的無形資產的驗收工作。
(四)負責學校專利、專有技術的轉讓工作,以及以無形資產作價投資的前期洽商工作;
(五)組織對擬投資、轉讓的無形資產進行評估、劃轉等工作;
(六)負責學校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轉讓、處置等的上報審批、備案工作;
(七) 負責學校無形資產歸口管理部門之間的綜合協調工作;檢查、指導歸口管理部門做好無形資產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無形資產歸口管理部門的分工為:
(一)學校辦公室:負責對涉及校名、校標等商標權和校志、年鑒等著作權等相關事項的管理。
(二)科研處:負責科研成果相關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等的管理。
(三)教務處:負責學校各級單位組織編寫的教材、講義等著作權的管理。
(四)宣傳部:負責以學校名義發表的各類宣傳報道、宣傳思想工作領域的文獻和作品等著作權的管理;
(五)現代教育技術中心:負責學校出資開發或購買的各類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管理。
(六)國有資產管理處:1.負責學校土地使用權的管理;
2.負責以上未列明的學校其他無形資產的管理。
(七)財務處:負責學校無形資產的會計核算工作。
第七條 無形資產歸口管理部門的具體職責為:
(一)負責專利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等歸口無形資產申報取得工作;
(二)負責符合財務制度規定條件的歸口無形資產建賬登記工作;
(三)負責歸口無形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使用臺賬并進行維護,對擬處置無形資產提交申請文件;
(四)負責歸口無形資產的定期清查盤點工作;
(五)負責無形資產相關資料的歸檔與保管工作;
(六)協助國有資產管理處做好無形資產的統計、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無形資產的計價
第八條 學校通過外購、自行開發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合理計價。
第九條 外購的無形資產,其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可歸屬于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委托軟件公司開發的軟件視同外購的無形資產。
第十條 自行開發并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照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確定成本。
第十一條 對無償調入的無形資產:
(一)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等確定;
(二)沒有相關憑據的,其成本比照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等確定;
(三)沒有相關憑據,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也無法可靠取得的,其成本按名義價入賬。
第四章 無形資產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條 學校無形資產的使用包括校內使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方式。無形資產的校內使用須經歸口管理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 符合財務制度規定條件的學校無形資產,由歸口管理部門登記、國有資產管理處審核入賬后,再交由財務處登記入賬,做到賬賬相符。
第十四條 學校無形資產的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投資回報、風險控制和跟蹤管理等原則,并進行可行性論證,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條 學校無形資產的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由歸口管理部門向國有資產管理處提出申請,國有資產管理處代表學校委托具有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對擬使用的無形資產進行評估并出具可行性論證報告。
無形資產的出租、出借須報中直管理局審批,按審批結果組織實施。出租原則上應當公開招租,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半年,且不得出借給個人、企業、其他組織等非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期內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轉租、轉借。
第十六條 無形資產處置是對學校無形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包括出讓、轉讓、置換、捐贈、無償調撥和報廢、淘汰的資產等。無形資產預期不能為學校帶來利益時,應作報廢處置。
學校無形資產的處置應當嚴格履行校內申報、審批程序以及政府部門規定的報批手續。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
第十七條 對學校無形資產進行處置,應按以下規定權限履行審批手續:
(一)一次性處置單項或批量價值50萬元以下的無形資產,由國有資產管理處主管校領導審批。
(二)一次性處置單項或批量價值50萬元以上(含)的無形資產,由國有資產管理處主管校領導同意后,報校長辦公會審批。
審批同意后,學校已達使用年限的資產處置報中直管理局備案,其他資產的處置報中直管理局審批,由中直管理局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八條 對涉及技術秘密或商業秘密的無形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必須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五章 責任與監督
第十九條 維護學校的正當權益,依法保護學校的無形資產不受侵害是每個單位和個人的義務。任何單位及個人都有權監督學校無形資產的管理、使用和處置情況,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侵害學校權益的人員和行為。
第二十條 學校無形資產未經審批同意擅自轉讓或處置等行為,侵害學校的合法利益,學校將追究其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等;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因無形資產占用、處置以及產權歸屬發生的糾紛,若學校內部不能協調解決,應報請政府相關管理部門作行政處理或根據相關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無形資產管理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及相關規定執行。未盡事宜按照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自2020年9月23日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度同時廢止。在實施過程中,遇有國家相關政策調整,按國家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