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學校內部審計工作制度,規范內部審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教育部關于加強直屬高等學校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內部審計是審計部門、審計人員對學校各部門實施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通過運用系統、規范的方法,審查和評價經濟活動、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和有效性,以促進學校完善治理、實現目標。
第三條 審計部門在學校黨委和校長的直接領導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上級部門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對學校有關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進行審計監督,對學校領導負責并報告工作, 同時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對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主管校領導對審計部門的年度審計計劃進行審批,布置和檢查審計計劃的執行,聽取審計部門的工作匯報,批復審計報告,督促和檢查審計意見或審計決定的執行。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第五條 學校保證審計部門開展工作,按所必須的人員編制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并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特約或兼職審計人員。
第六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嚴格遵守內部審計準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做到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部門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八條 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設置障礙、打擊報復和阻擾審計工作。
第九條 審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每年都要參加崗位資格培訓和后續教育,學校應有相應的經費保證。
第三章 內部審計職責和權限
第十條 學校的主要負責人要加強對學校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其主要職責是:
1.建立健全審計機構,完善內部審計規章制度,加強審計隊伍的組織、思想、作風和業務建設;
2.定期研究、部署和檢查審計工作,聽取審計工作匯報;
3.及時批復年度工作計劃、審計報告,督促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的執行;
4.支持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并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第十一條 審計部門按照學校要求,對學校及所屬部門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并督促整改落實:
1.預算管理審計;
2.內部控制審計;
3.經濟責任審計;
4.重點領域審計(建設工程、資產管理、科研經費等);
5.二級機構審計;
6.學校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二條 審計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經主管校領導批準,可按規定程序學校自行或委托審計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審計。所有審計事項,實行歸口管理,由審計部門統一辦理相關手續并對審計結果復核確認。
第十三條 審計部門在審計范圍內具有下列權限:
1.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向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并要求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2.根據審計工作需要,要求有關部門和人員按時報送財務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等;
3.審核會計報表、憑證、賬簿等,檢查資金和財產、檢查有關電子數據和資料,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勘查現場實物;
4.起草內部審計規章制度;組織召開與審計有關的會議。
5.對發現的違反財經法紀,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經校主管領導同意,做出臨時的制止決定;
6.對可能轉移、隱匿、纂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校主管領導批準,采取暫時封存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7.對違法違規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提出糾正、處理意見,對嚴重違法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有關人員提出移交紀檢、監察或司法部門處理的建議;
8.對阻擾、妨礙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學校領導批準,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追究有關部門各人員責任的建議;
9.檢查經學校領導批準的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的整改落實情況;
10.對審計工作的重大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上級審計機關反映。
第四章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四條 審計部門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和上級審計機構的部署,以及上級有關部門的要求,圍繞學校的中心工作,報經主管校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根據批準后的審計工作計劃,確定審計事項和審計方式, 組成審計小組,制定審計方案,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部門送達審計通知書,被審計部門接到審計通知書,應配合審計小組認真做好審前準備,并按要求提供所需的資料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六條 審計人員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對涉及的有關資料必須做好審計過程記錄,取得有關證明材料,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七條 審計終結,審計組提出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部門意見,被審計部門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室,逾期即視為無異議。
第十八條 審計部門審定審計報告后,報主管校領導審批。經批準的審計報告,及時送達被審計部門,被審計部門必須嚴格執行。
第十九條 審計部門協助審計組對重要審計事項進行后續審計,檢查被審計部門對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督促落實整改。
第二十條 審計部門在審計事項結束后,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審計檔案并歸檔管理。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部門和個人, 學校審計部門根據情節輕重,提出警告、通報批評、經濟處理或移送紀檢、監察等部門處理等建議,報主管校領導及時處理:
1.拒絕或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憑證、賬簿、報表、電算會計信息和會計資料、證明材料的;
2.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有關文件和會計資料的;
3.轉移、隱匿、違法所得財產的;
4.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5.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6.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
7.報復陷害審計人員或檢舉人員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審計人員,學校根據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1.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2.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職守,給國家和學校造成重大損失的;
4.違反保密規定的。
本章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教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學校審計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經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自2016年6月16日起施行。《中華女子學院內部審計工作規定(修訂)》(院內字〔2005〕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