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16]61號
中華女子學院治安綜合治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健全落實領導責任制,全面推進平安校園建設,確保學校正常教學、工作、生活秩序,確保校園的安全穩定,控制各種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群體性事件、恐怖襲擊事件和火災及自然災害的發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依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規定》(2016年2月27日)、《北京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2010年12月23日修正本)等相關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進行編制制定。
第三條 健全落實學校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堅持問題導向、法治思維、改革創新,強化擔當意識,使學校各級領導干部切實擔負起維護學校安全穩定、確保校園平安的重大政治責任。各部門協調一致,齊抓共管,依靠和動員廣大師生員工人人參與,形成群防群治、信息靈通、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的安全防范格局,確保學校中心工作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
第四條 學校各部門、校內合作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均應執行本規定。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五條 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在學校黨委和校長的領導下,堅持“打擊和防范并舉,治標與治本兼顧,重在治本”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一級抓一級,層層落實責任。黨委書記、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分管治安綜合治理的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承擔分管工作范圍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責任。
第六條 學校設立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在學校黨委和校長領導下,統一領導組織實施全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組成:
主 任:學校黨委書記、校長
副主任:學校黨委副書記、學校副校長
委 員:組織部部長、宣傳部部長、紀監審辦公室主任、人事處處長、校工會副主席、教務處處長、學生工作部(處)部(處)長、后勤管理處處長、國有資產管理處處長、國際合作處處長、現代教育技術中心主任、研究生處處長、繼續教育學院院長、保衛部(處)部(處)長。
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保衛部(處),辦公室主任由保衛部(處)部(處)長擔任。
(二)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主要工作職責是:
1.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宣傳和貫徹上級領導機關下發的有關校園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管理方面的政策、法令和工作部署。總結學校校園治安綜合治理、推進平安校園建設的有關情況,對各部門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考核、獎懲。對下一年度的工作做出安排;
2.組織實施學校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制,落實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措施,維護內部安全;
3.根據公安、檢察、審判機關的要求,協助調查與本單位有關的違法犯罪案件;
4.調解學校內部或者與學校有關的民間糾紛;
5.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事項,并參加所在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活動;
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日常具體工作,監督、落實學校綜合治理委員會決議,做好輿情研判,為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提供決策依據;建立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實績檔案。
第七條 各部門建立部門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落實本部門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制。各部門行政負責人是本部門第一責任人,認真抓好本部門本單位的綜合治理工作,與業務工作同規劃、同部署、同檢查、同落實。部門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學校部署的有關治安、消防、交通、防恐及其他有關安全穩定方面的工作任務;
(二)落實本部門安全責任制,層層簽訂安全責任書,監督并檢查本部門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制定本部門治安、消防、交通、防恐及其他有關安全穩定方面的制度、措施、應急預案等,加強治安防范工作,及時發現不安全因素,維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緩解、消除內部矛盾,做好師生員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時反饋本部門影響安全穩定工作的信息。
(四)做好本部門師生員工的法規、學校規章制度的宣傳和安全教育工作,做好群防群治工作。做好本部門外來人員(非學校在職、在編人員)的申報、管理工作;
(五)協助公安機關、學校保衛部(處)處理與本部門有關的各類案件。
指定專人擔任本部門安全員,協助部門負責人做好本部門安全管理、宣傳教育工作。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八條 學校建立完善校園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自上而下層層簽訂安全責任書。
第九條 學校在開學前后、放假前后、學期中和法定節假日、敏感期、重大活動前后適時由保衛部(處)組織開展校園專項督促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及時進行整改;不能及時整改的問題和隱患,主管部門制定專門的看護值守措施,向分管校領導匯報,同時到保衛部(處)備案,確保整改前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當具備整改條件時,立即整改。
第四章 考核與獎懲
第十條 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制考核實行一票否決制。各部門應當將執行校園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制的情況作為部門年度工作總結一項重要內容。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將履行校園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情況作為年度述職報告的重要內容。各部門執行校園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制情況與業績評定、職務晉升、獎勵懲處等掛鉤。
第十一條 對認真落實學校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制,在治安防范、消防隱患治理、調節部門內部矛盾糾紛做出成績、在學校應急搶險工作中表現突出,維護學校利益、避免重大損失的,由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給予表彰和嘉獎,并根據實際情況上報全國婦聯、公安部門給予表揚或嘉獎。
第十二條 對于未認真貫徹、落實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人員,要執行問責,對出現以下問題的,根據學校人事管理制度相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一)制度、措施不落實,不履行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制,致使發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學生群體事件,對學校安全穩定、國家利益和師生人身財產遭受嚴重損失的;
(二)對部門內部矛盾糾紛解決不及時或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疏于安全防范和管理,在安全防范管理和措施出現嚴重隱患,收到學校整改通知后,不作為或不及時整改并造成實際后果的;
(四)對本部門師生員工安全教育不夠,不組織本部門師生員工開展應急演練,在本部門組織的大型活動中未落實安全預案,致使發生安全事故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各部門根據本規定制定本部門治安綜合治理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