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16]63號
中華女子學院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和學校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號)、《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01年公安部令第61號)、《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09年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號)、《學校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評定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校園內所有部門和個人,包括各院系、處、室、中心及附屬機構(老校、分校、幼兒園);外來施工單位、承包(租賃)學校房屋的承租人及在校內從事各類活動的雇傭和聘任人員。
第三條 學校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撲救初起火災等維護消防安全義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四條 學校法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批準實施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準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定期召開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三)為消防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督促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條 分管學校保衛工作和后勤工作的校領導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學校法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范圍內對消防工作負有領導、監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是分管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七條 學校各二級單位的院長、處長(主任)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駐校內其他單位、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是該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條 保衛部(處)是學校消防安全的管理部門,負責學校消防安全的管理,檢查、指導校內各單位開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建立健全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訂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擬訂消防安全責任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報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后實施;
(二)監督檢查校內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器材,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每年組織檢測維修,確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四)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五)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審批校內各單位動用明火作業;
(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組織消防演練,宣傳普及消防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對保安隊、食堂員工等進行消防知識和滅火技能培訓;
(八)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檔案及消防安全隱患臺賬;
(九)按照工作要求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十)協助公安消防部門調查處理火災事故,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處理及善后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條 學校確定下列部位和場所為防火重點部位,必須嚴格實行防火安全管理:
(一)學生宿舍、食堂(餐廳)、禮堂、超市、幼兒園以及其他大型文體活動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網絡、廣播電臺等傳媒部門。
(三)地下車庫等部位。
(四)圖書館、檔案館、資料室等。
(五)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系統。
(六)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物品的充裝、儲存、供應、使用部門。
(七)實驗室、計算機房、教學中心和配備有先進精密儀器設備的部位。
(八)學校保密要害部門及部位。
(九)高層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部位)。
第十條 在校內舉辦會議、文體活動、招聘會等大型或特殊活動,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必須確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制定防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安全措施。并提前一周提交至保衛部(處)備案。
第十一條 學校各部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裝修等工程,應確定一名安全負責人,嚴格執行消防法規。施工前發包部門和施工單位須簽訂《中華女子學院校內施工安全責任書》,并到保衛部(處)備案。施工期如需動火,需提前到保衛部(處)備案。保衛部(處)在施工期間定期進行檢查。
第十二條 學校內出租房屋要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出租方對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負管理責任,出租方與承租方需簽訂安全責任書。
第十三條 外來務工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由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四條 保障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按規定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配置消防器材,定期維修和檢測,保證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除檢查、維護外,非火警不得動用消防設施和器材,非火警(災)造成消防設施和器材損壞、丟失的,由當事人或管理使用單位負責恢復。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消防控制室安排經專業培訓的人員持證上崗,24小時值班。
第十七條 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部門應遵守有關規定,制定防范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
第十八條 發生火災時,事故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報告、報警,迅速撲救初起火災,及時疏散人員。火災撲滅后,事故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清理,應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
第四章 消防安全檢查和整改
第十九條 學校保衛部(處)應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消防安全檢查時,應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發現消防隱患應及時填發《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
第二十條 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消防隱患和隱患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消防安全標志設置及其完好、有效情況;
(六)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設備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須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均需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一條 學校師生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消防法律、法規;
(二)火災預防知識和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二條 學校采取下列措施對學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滅火知識,掌握報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開展學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識的模擬演練,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生消防演練;
(二)對每屆新生進行不低于4學時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三)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
第六章 獎 懲
第二十三條 根據學校人事管理制度,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學校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違反消防安全制度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責任人員相應處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或發生重特大火災的,除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外,對有關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 火災發生原因及責任的認定,由公安消防機構或學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施行,原《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七條 上級有關部門出臺相應消防安全管理法規時,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對本規定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