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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女子學院關于落實安全責任制和安全責任追究制的規定

作者:保衛處 閱讀次數: 部門:保衛處
  

院內字[2002]43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號令《北京市企業治安保衛責任制規定》和《北京市安全生產領導責任追究規定》,確保學院《安全責任制》貫徹執行,進一步加強學院群防群治工作,建立和完善學院的防控體系,把思想觀念、考核獎懲制度真正提高到以“預防為主”的高度,加強各部門領導責任追究的力度,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事故有關責任者,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女子學院管轄范圍內所有部門,包括社會服務機構、施工單位。規定的適用對象:需要追究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的在職工作人員和部門領導。
第三條  責任追究分為三類人員:
(一)直接責任。在事故當中違反學院安全防范的有關規定,工作擅離職守、脫崗、違章作業,對本職工作應防范的但在工作中未盡防范職責,發現問題沒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對重要文件、物資按職責分工而未盡職的人員。
(二)主要領導責任。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人員。
(三)重要領導責任。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事故和損失負次要領導責任的人員。
第四條  違反安全責任追究制的行為:
治安防范方面:
(一)對治安防范、安全責任制不落實、治安防范措施不得力,重要設備、物資沒有根據崗位責任制的要求“定人、定崗、定職責、定任務、定防范措施”。在接到保衛部下發的《治安隱患通知書》后未引起足夠重視發生案件的。
(二)對學院公款、公物防范不利、疏于管理造成嚴重損失或造成一定影響的。
(三)學院保衛部門對學院治安防范進行檢查當中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通知被檢查部門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而發生案件的。
安全生產方面:
(一)不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或上級部門有關安全工作的領導、命令和規定,導致事故發生的。
(二)在災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貽誤時機,使本可以避免的損失未能避免,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在組織群體性活動時,缺乏周密部署,未按學院規定申報,對可能發生的問題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發生事故的。
(四)濫用職權,批準不具備安全經營條件的服務單位、施工隊開工、生產或經營導致事故發生的。
(五)對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作業,不加制止,發生事故的。
(六)已發現隱患或有事故預兆,不及時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貽誤時機,導致事故發生的。
(七)對有關部門或個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強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見、建議不采納,導致事故發生的。
(八)發生事故和不穩定事端,值班領導和值班人員脫離值班崗位,部門主管領導和相關人員接到通知后不及時趕往現場處理事故、平息事端,導致事故、不穩定事端進一步擴大的。
(九)未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和逐級分層的安全責任制,在安全工作上管理松懈,工作人員安全意識淡薄,導致事故發生的。
(十)發生事故和事故苗頭后,不采取相應防范措施,導致類似事故發生的。
(十一)事故隱患嚴重,接到有關部門整改指令后,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發生事故苗頭的。
(十二)安全生產設施、設備和安全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接到限期整改指令不改正的。
第五條  處罰
對發生安全事故、案件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視情節對直接責任者和負責相關領導責任的部門領導,給予扣除崗位津貼。
第六條  執行
由部門如實寫出書面報告,并經學院保衛部認真調查核實,提出具體審核意見,報請學院綜合治理委員會批準后,由相關部門即人事處、財務處、學生處具體執行。
第七條  本規定自200311日起施行,由中華女子學院保衛部負責解釋。
 
 
 
 中華女子學院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