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內字[2003]37號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安全檢查辦法》及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高校范圍內舉辦大型活動安全管理工作實施辦法》,為確保學校舉辦文藝演出、演講、舞會、體育比賽、社會考試、招生咨詢、就業招聘會以及召開重要會議等大型活動的安全,特制定如下規定。
一、大型活動的規模是指參加人數在50人以上(特殊情況由院主管領導認定)的有組織的活動。
二、本校組織舉辦的活動,主辦部門和提供場地(禮堂、舞廳、階梯教室、操場等)部門一般提前20個工作日到保衛處填寫《舉辦大型活動登記表》履行審批手續,主辦部門必須指定安全負責人,制定大型活動工作預案,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三、社會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學校舉辦活動,承辦者和提供場地(禮堂、舞廳、階梯教室、操場等)部門必須提前22個工作日到保衛處備案,保衛處協助審查活動內容,配合制定安全保衛工作方案,提前20個工作日向北京市教委保衛保密處和北京市公安局文保處備案。
四、大型活動“誰主管,誰負責”,主辦部門必須切實落實安全保衛工作措施,維持好秩序,必要時(有重要領導參加等)保衛處派人協助維持秩序。
五、活動舉辦部門要配一定比例的人員擔任安全保衛人員,并佩帶較明顯標志,工作人員一定要堅守崗位,善始善終,確保安全。
六、保衛處對各大型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進行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活動承辦部門應及時采取措施,對于拒不接受者,保衛部門及時提出停止活動的建議和向有關部門匯報,阻止活動進行,直到安全隱患消除方可進行。
七、未經批準舉辦的大型活動,安全措施不落實,并因此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主辦人的責任。
八、雖然不夠大型活動規模,但在學校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有較多車輛進出正門、后門,也要提前3個工作日報保衛處備案。
九、大型活動的主辦部門必須做到:
(一)參會者不超過會場額定人數。
(二)安全出口應當設置明顯標志,保持消防安全通道暢通無阻。
(三)不得在活動場所存放易燃、易爆和劇毒危險品。
(四)所用電器設備的安裝和線路走線必須符合防火規范。
(五)堅決杜絕違章用電。
(六)布置會場不得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填壓、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鎖閉安全門出口和堵塞疏散樓梯、消防通道。
十、舉辦大型活動的工作措施要求:
(一)大型活動的主辦部門會前必須制定人員入場、退場方案,并使參加活動的人員熟悉入場,退場方案。
(二)禮堂舉辦大型活動,保衛處會前必須檢查場地消防設備、設施是否完好,如有存在隱患的問題,應及時報告領導,并采取應急措施,消除各種火險隱患。如無安全保障,活動必須停止。
(三)大型活動保衛處會前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將活動場地的疏散通道大門在活動進行前全部打開,保證所有安全通道暢通,活動結束后將門鎖好。
(四)大型活動的主辦部門會前、會后,在狹窄通道處或重要地段,要安排專人負責疏導人流。
(五)大型活動進行期間如發生意外事件,在大型活動場地的行政職務最高者或主持人、任課教師或值班工作人員是現場的臨時指揮員,負責組織全體人員的疏散工作。所有在場的學院老師、學院工作人員必須組織學生有序退場,將學生安全放在首位。
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女子學院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