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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女子學院碩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作者:教務部(研究生處、質量監控處) 閱讀次數: 部門:教務部(研究生處、質量監控處)


校字〔2025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規范學位授予工作,保護學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學位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女子學院章程》以及《中華女子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等文件,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學校碩士學位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授權的學位種類授予。碩士學位包括學術學位、專業學位等類型,按照學科門類、專業學位類別等授予。學校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或全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對學科專業的培養要求,堅持科學的評價導向,在各學科專業的培養方案中明確規定該專業的學位授予具體標準,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后予以公布。

第三條  學位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的教育方針,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遵循教育規律,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堅持學術自由與學術規范相統一,促進創新發展,提高人才自主培養質量。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工作職責

第四條  學校設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為學位事項的決策機構,在學校所取得的學位授予資格及相應權限內履行職責。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學位辦公室,按《中華女子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修訂)》執行。

第五條  研究生處負責統籌協調碩士學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學位授權點培養單位(以下簡稱“培養單位”)負責落實碩士學位管理相關的具體工作。

第三章  學位授予條件

   第六條  學位申請人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

第七條  學校正式錄取的碩士研究生(含外國留學生),按學校碩士專業培養方案要求,完成規定的培養環節,通過規定的課程考核或者修滿相應學分,完成學術研究訓練或者專業實踐訓練,通過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答辯,達到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的相應學科的專業學位授予標準,表明學位申請人達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碩士學位:

(一)在本學科或者專業領域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二)學術學位申請人應當具有從事學術研究工作的能力, 專業學位申請人應當具有承擔專業實踐工作的能力。

第四章  學位授予程序

第八條  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學校碩士研究生,可以按照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要求提交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申請材料,經其指導教師(以下簡稱“導師”)審核通過,可按照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要求申請相應碩士學位。

第九條  學位論文應符合學校研究生學位論文撰寫規范。申請碩士專業學位者,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同意,可提交學校規定的實踐成果申請學位,且實踐成果須符合學校相應規范要求。

第十條  碩士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基本要求如下:

碩士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應在導師指導下由學位申請人獨立完成。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應在本學科或專業實踐領域具有理論意義或實用價值,能夠證明作者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具有從事學術研究工作或者承擔專業實踐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條  學位評定分委會應全面審查學位申請人的思想政治表現、課程學習、培養環節、學術研究或者專業實踐訓練、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等情況(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及時公布各學科專業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或實踐成果認定辦法),自申請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碩士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評閱:在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申請答辯前兩個月,學位辦應聘請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碩士生導師資格的專家對其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進行匿名評閱。其中,申請專業學位的學位論文評閱專家中,校外行業專家應不少于三分之一。學位申請人的導師不得作為本人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的評閱專家。

第十三條  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原則上實行雙向匿名評閱。即不僅評審專家的姓名對作者及導師保密,作者及導師的姓名也對評審專家保密。

參加評閱的碩士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須符合本學科專業相關要求,學位申請人經導師審核同意,應不晚于答辯日期前30日提交。申請人未按規定時間提交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造成送審延期、答辯延期的,后果由申請人承擔。

評閱專家應對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作出詳細的學術評價,并出具評閱意見,供答辯委員會參考。評閱意見返回后,學位辦應指定專人拆封,在進行隱名和保密處理后,向提交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的申請人及其導師反饋評閱結果,以保證評閱專家的隱名權益。

參與匿名評閱的工作人員須嚴格遵守匿名評閱規則,不得泄露任何評閱專家或學位申請者及其導師信息,以保證“匿名評閱”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第十四條  專家評閱意見處理:

(一)學位申請人應在導師指導下,按照評閱專家意見對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進行修改完善。

(二)如果有評閱專家意見為“修改后答辯”(70-79分)或“須做重大修改后,方可答辯”(60-69分),申請人須在導師指導下,按照評閱專家意見,認真修改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經導師審核同意,并提交詳細的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的完善說明,方可進行答辯。

(三)如果有一名評閱專家意見為“不同意答辯”(60分以下),將另增聘兩名評閱專家對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進行評閱,累計兩人意見為“不同意答辯”(60分以下),終止本次學位申請。

第十五條  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答辯:學位申請人經導師審核同意后,應當在答辯前將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提交答辯委員會成員審閱,答辯委員會成員須獨立履行職責。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審定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及參加答辯學生名單。

第十六條  答辯委員會由三或五位具有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碩士生導師資格的專家組成,其中答辯委員會主席須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專業碩士學位答辯委員會中,校外行業專家應不少于三分之一。導師不得擔任本人指導學生的答辯委員會成員。答辯委員會另設秘書一名,按照答辯程序對答辯過程進行記錄。

第十七條 答辯以公開方式進行(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答辯程序為:

(一)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答辯委員會成員和秘書名單,介紹答辯程序和要求。

(二)答辯秘書介紹研究生基本情況,包括簡歷和來校后思想政治表現、學習成績、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工作情況,宣讀導師推薦意見、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評閱成績和評閱專家評語。

(三)學位申請人做誠信承諾并報告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的主要內容。

(四)委員提問,申請人答辯。

(五)休會,委員進行評議。主要工作內容包括:

1.評議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水平(參考導師意見、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評閱情況、修改完善情況)

2.評議答辯情況;

3.討論、打分并形成決議書;

4.答辯委員會主席、委員在決議書上簽字。

(六)復會,主席當場宣讀決議書和答辯結果。

(七)主席宣布答辯會結束。

為保證答辯質量,要求每生答辯時間不少于四十分鐘,答辯過程、答辯決議等要有詳細、完整的記錄。

第十八條 答辯委員會必須堅持學術標準,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采取不記名投票方式,就學位申請人是否通過答辯形成決議并當場宣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

第十九條 學位申請人在規定的最長學習期限內,最多只有兩次申請碩士學位的機會。在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評審、答辯、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表決等任何階段未通過者,終止本次學位申請。

學位論文答辯或者實踐成果答辯未通過的,經答辯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同意,可在三至十二個月內修改并重新申請答辯。重新答辯的答辯委員會原則上應有半數成員為原答辯委員會委員。若再次答辯仍未通過,則取消學位申請資格。

通過答辯但未通過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或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表決的,申請人可在三至十二個月內重新申請學位。申請人需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交修改后的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重新審核其學位授予資格并作出是否授予學位的建議。若重新審核仍未通過,則取消學位申請資格。

第二十條  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檢測:研究生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需在匿名評閱前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前完成兩個環節的檢測。具體規則如下:

(一)匿名評閱前檢測

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匿名評閱前的論文檢測由研究生培養學院負責,培養學院使用學校選定的查重系統進行檢測,結果報所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定。

申請參加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檢測總文字復制比且各章節文字復制比小于15%的學位論文,予以送審。

檢測總文字復制比且各章節文字復制比大于15%且小于30%的學位論文,由導師指導修改,2周內可填寫《中華女子學院碩士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再檢測申請表》,經培養單位審定同意后報學位辦備案,可再有1次檢測機會。第一次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總文字復制比在15%-20%之間(含20%),如導師認為文字復制部分屬規范引用,且為論文寫作必須的,可由導師提出重新認定申請,填寫《中華女子學院學位論文查重結果認定申請表》,就文字復制部分逐一進行說明。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論文學術水平決定是否同意送審或者終止本次學位授予申請資格決定。

申請參加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檢測總文字復制比且各章節文字復制比大于等于30%的學位論文,不予送審,終止其本次學位申請,三個月后方可再次申請。

若復檢后復制比仍大于15%,終止其本次學位申請,需三個個月重新申請。

(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前檢測

本次檢測工作在研究生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匿名評閱之后、學位論文和實踐成果答辯前進行。學位申請人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將需進行檢測的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的電子版及定稿交至所在培養學院,培養學院使用查重系統進行檢測,結果報所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定。

申請參加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答辯的答辯稿檢測總文字復制比且各章節文字復制比小于15%的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視為通過檢測,方可授予學位;總文字復制比大于等于15%,終止本次學位申請。

(三)必要時,學位辦負責對特定研究生的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進行臨時檢測。

(四)對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檢測過程中,若發現學術不端或成果作假行為,將依據《高等學校預防和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和學校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碩士學位申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按學校學位授予工作安排召開會議,依據答辯委員會的決議,對學位申請人的學位申請資格等進行綜合審核,逐一作出是否授予學位的建議。對已授予的學位,若發現存在舞弊作偽等嚴重違規情況,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后可建議撤銷。

第二十二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碩士學位申請:學位辦負責匯總碩士學位授予、不授予或撤銷的建議,經形式審查后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據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建議,對學位申請進行審核,作出是否授予學位的決議。對已授予的學位,若發現存在舞弊作偽等嚴重違規情況,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后撤銷學位。

第二十三條 已經畢業但未取得學位的碩士研究生或結業后換發畢業證書的碩士學位申請者,須在離校一年內按照學位授予工作要求提出學位申請,方可申請學位。否則,按自動放棄處理,學位申請資格終止。

第二十四條  若學位申請未通過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或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作出決議的委員會應在附加決議中指出未通過原因,并于決議作出后三個工作日內,向學位申請人告知決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同時聽取其陳述與申辯。學位申請人可以在最長修讀年限內,或自碩士學位申請首次未通過審核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申請重新審核學位。

第二十五條  學位辦根據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公布授予碩士學位的人員名單,頒發碩士學位證書,并及時向北京市學位評定委員會報送學位授予信息。

第二十六條  培養單位應將學位申請人的相關檔案立卷歸檔,建立學位申請人檔案。檔案材料包括:報考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錄取登記表、研究生登記表、研究生培養計劃、學位申請人的學位申請書、課程成績表、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的匿名評閱及答辯委員會決議和答辯記錄、表決票以及畢業研究生登記表等。

檔案室負責保存學位申請人的學位審批材料和涉密學位論文、實踐成果等檔案材料;圖書館負責保存碩士學位論文和實踐成果,并按相關要求將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交存國家圖書館和有關專業圖書館;培養單位負責配合檔案室和圖書館做好相關歸檔工作,并保存學位申請人的學位審批材料和學位論文、實踐成果。

第五章  學位質量保障

第二十七條  學校構建校院兩級學位質量保障體系,全面加強人才培養全過程質量管理,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保證授予學位的質量。

研究生處建立健全碩士學位授予質量保障制度,研究制定碩士學位申請實施辦法和授予質量監督辦法,定期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匯報碩士學位授予工作與質量保障體系建設情況;明確碩士學位質量考核指標,指導培養單位完善碩士學位質量保障管理辦法,及時向校長辦公會匯報碩士學位管理的重大事項。

培養單位做好碩士學位授予全過程質量管理,落實答辯、創新成果評價、學位申請受理、評閱、答辯等關鍵環節質量把關,并加強碩士學位授予質量研究工作。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處建立研究生導師遴選、考核、監督和動態調整機制,不斷完善導師培訓體系,構建分類發展通道,指導培養單位和培養學院做好研究生導師崗位管理。

培養單位和培養學院應為研究生配備品行良好、學術水平較高或者較強實踐能力的教師、科研人員或者專業人員擔任導師,做好導師崗位選聘、招生資格審查、定期培訓研修與日常管理工作,落實導師分類評價考核和動態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導師應當認真履行人才培養職責,關心愛護學生,指導學生開展學術研究或專業實踐、遵守學術道德與規范、提升學術水平或者專業能力。在培養關鍵環節嚴格把關,全過程加強指導,提高培養質量。

第三十條  學生應當努力鉆研和實踐,認真準備研究生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確保符合學術規范和創新要求。

第三十一條  學位申請人、學位獲得者在攻讀學位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或者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決議,不授予學位或撤銷學位:

(一)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被認定為存在代寫、剽竊、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

(二)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學資格、畢業證書;

(三)攻讀期間存在依法不應當授予學位的其他嚴重違法行 為。

第三十二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擬作出不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決定的,應當告知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擬作出決定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第三十三條  學位申請人對專家評閱、答辯、成果認定等過程中相關學術組織或人員作出的學術評價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以書面形式申請學術復核。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后,決定是否受理申請。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自受理學術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重新組織專家進行復核并作出復核決定,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將學術復核的受理與處理情況及時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第三十四條  學位申請人對不受理其學位申請不服的,可以以書面形式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申請復核。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后,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決定受理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及時報校學位評定定委員會審定,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自行或委托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織復核。

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對不授予其學位或者撤銷其學位等行為不服的,可以以書面形式向學位辦申請復核。學位辦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后,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組織復核。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或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復核并作出復核決定。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將復核的受理與處理情況及時報校學位辦備案。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指導學位辦組織實施學位論文和實踐成果抽檢,科學使用抽檢專家評議意見,對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履職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六條  研究生處對碩士學位管理工作開展全過程監督檢查,將學位質量與導師管理、招生資源配置等有效關聯。

第三十七條  培養單位在職責范圍內,對學位授予關鍵環節的組織實施與質量把控、導師履職盡責情況等開展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 。

第三十八條  對于履職不力或出現學位質量重大問題的單位及人員,將視情況追究責任,處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核減培養單位的招生指標,暫停導師招生資格或責令退出導師崗位等。涉嫌違法違紀違規的,依照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七章 其它

第三十九條 涉密學位論文或實踐成果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相關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學校相關制度制定,報學位辦備案。

涉密學位論文、實踐成果及學位授予過程,須嚴格遵循保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加強保密管理。

對在本校接受教育的境外學位申請人,依照本規定的學業要求、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水平等條件和相關程序授予相應學位。

第四十條  本細則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由2025年6月5日第17次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自2025年9月1日起實施。原《中華女子學院碩士專業學位授予工作細則(修訂)》(校字〔2020〕49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中華女子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學位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