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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女子學院采購管理辦法【校字〔2020〕45號】

作者:財資處 閱讀次數: 部門:財資處
  中華女子學院關于進行

中華女子學院采購管理辦法

校字〔20204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采購工作的管理,規范學校采購行為,完善采購工作內部控制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及中共中央直屬機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中直采購中心)關于各類采購項目的有關規定等,結合學校實際,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我校各部門使用學校資金進行工程、貨物和服務采購活動,均應按照本辦法進行采購。采購管理工作涵蓋采購、合同簽訂及執行、驗收全過程。

基建工程的采購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學校依法組織的各類采購活動,實行統一領導,分工負責,集體決策,依法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科學規范的原則。

第四條 學校應當在貨物服務采購活動中落實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采購政策。


第二章 采購方式及適用范圍

學校采購方式分為批量集中采購、定點采購、協議供貨、委托采購、遴選等方式。

第五條 批量集中采購、定點采購、協議供貨方式是財政部及集中采購機構針對特殊項目采購規定的采購方式。

1.批量集中采購適用于財政部定期公布的批量集中采購品目的采購。

2.定點采購適用于中直采購中心下發的貨物、服務定點采購通知中最高限額內的項目采購以及工程類定點采購通知中最高限額以下、3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采購。

3.協議供貨適用于中直采購中心等集中采購機構下發的協議供貨實施范圍內的貨物的采購。

第六條 委托采購是指委托中直采購中心和社會中介代理機構進行的采購。具體分為以下兩類:

第一類,委托中直采購中心采購。國務院辦公廳制定的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標準(以下簡稱目錄)規定的分散采購限額標準(含)以上的貨物、服務、工程項目委托中直采購中心進行采購。

第二類,委托社會中介代理機構采購。預算金額在目錄規定的分散采購限額以下30萬元(含)以上的貨物服務、符合前述金額范圍的目錄外工程以及第一類委托失敗的項目,學校聘請社會中介代理機構進行采購。一般要求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第七條 遴選是指由國有資產管理處和使用部門組織采購時,通過公告征集供應商并進行綜合比選的采購方式,適用于無法采用委托采購方式且不屬于批量集中采購、定點采購、協議供貨的項目。

(一)預算金額在10萬元(含)以上的中型貨物服務項目(以下簡稱中型項目),由國有資產管理處采用遴選方式進行采購。

(二)預算金額在5萬元(含)以上、10萬元(不含)以下的貨物服務項目,由使用部門采用遴選方式進行采購。

工程項目及預算金額在5萬元以下的貨物服務項目,由使用部門自行采購。

第八條 本辦法中第六條第二類及第七條所涉及的采購項目,如果屬于學校上級行政主管單位及業務主管單位對采購工作有具體要求的,按上級要求執行;如果屬于防疫、防汛等應急貨物及服務(非故意拖延或人為因素)的采購,應將滿足應急工作需要作為首要目標,建立采購綠色通道,簡化采購流程,及時處置,保證質量。適用應急貨物及服務采購的情況如下:

(一)突發水、電、暖、燃氣、通訊、網絡、道路、管線、電梯、中央空調等設備、設施的故障搶修;

(二)突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校園安全的應急處置;

(三)為完成上級相關部門緊急任務而進行的采購;

(四)為處置直接嚴重影響教學科研工作、師生學習生活的突發事件而進行的臨時性緊急采購;

(五)其他經學校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研究認定的應急事件所需臨時性緊急采購。


第三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九條 學校成立采購領導小組,負責學校的采購管理工作。組長由分管國有資產管理的校領導擔任,成員由國有資產管理處、紀監審辦公室、財務處、工會、后勤管理處、現代教育技術中心及教務處主要負責人組成。采購領導小組下設招標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標辦),掛靠在國有資產管理處,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處長擔任辦公室主任。

國有資產管理處(招標辦)負責起草學校采購工作的相關文件和規定;負責配合集中采購機構及社會中介代理機構協調委托采購工作;負責建立評審人員庫并完成校內采購工作;為各申請采購部門做好指導、服務及督促。

 第十條 紀監審辦公室(法律事務辦公室合署)負責對學校的采購工作進行監督,做好合同管理與法律咨詢工作。財務處負責對采購項目經費落實情況等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 按照本辦法第二章采購方式及適用范圍,將項目經由或提交國有資產管理處采購的部門,即申請采購部門。工程項目的申請采購部門原則上由相關職能部門承擔,其他項目的申請采購部門原則上由校內各部門按照預算批復情況承擔。申請采購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定期制定采購計劃;

(二)負責做好采購項目前期準備工作;提供采購文件所需的技術指標及服務等各項具體要求;對采購標的的市場技術或者服務水平、供應、價格等情況進行市場調查,根據調查情況,科學、合理的制定完整、明確的采購需求(見附件2),進行價格測算。根據價格測算情況,可以在采購預算額度內合理設定最高限價,但不得設定最低限價。

(三)確認采購文件;負責協助完成現場踏勘,及對采購文件答辯解析;

(四)參與對各響應供應商業績、資質的審查和業績考察,以及采購項目的評審工作及確認采購結果。

(五)負責起草、簽訂并執行合同及履約驗收。


第四章 采購程序

第十二條 批量集中采購程序:

(一)國有資產管理處根據上級單位的時間安排,下發上報采購任務的通知;

(二)申請采購部門提交采購申請表(見附件3);

(三)國有資產管理處收集、匯總上報上級單位采購;

(四) 國有資產管理處配合申請采購部門根據批量采購中標通知與中標供應商簽訂、執行合同并驗收貨物。

第十三條 定點采購程序:

(一)申請采購部門提交采購申請表;

(二)國有資產管理處按照中直采購中心下發的定點采購通知要求組織采購;

(三)申請采購部門負責簽訂合同并執行。

公務車輛定點維修、定點保險、定點加油等由特定部門執行的項目,由相關部門執行。

第十四條 協議供貨采購程序:

(一)申請采購部門根據需要提交采購申請表;

(二)國有資產管理處按照中直采購中心下等集中采購機構發的協議供貨通知要求組織采購;

(三)國有資產管理處配合申請采購部門負責簽訂、執行合同并驗收貨物。

第十五條 委托采購程序:

(一)申請采購部門提請財務處核實招標項目經費落實情況后,向國有資產管理處(招標辦)提交采購申請表;

(二)國有資產管理處(招標辦)按規定委托中直采購中心或社會中介代理機構采購;

(三)申請采購部門審定采購文件;

(四)申請采購部門參加中直采購中心或社會中介代理機構組織的評審工作;

(五)申請采購部門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確定的供應商候選人名單中按順序確定,對采購結果確認函進行確認;

(六)國有資產管理處(招標辦)向中直采購中心或社會中介代理機構發送采購結果確認函;

(七)申請采購部門負責起草及簽訂項目合同,并應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和成交供應商的響應文件,與成交供應商簽訂書面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和成交供應商的響應文件作實質性修改。并于合同簽訂2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原件一份及電子版掃描件送國有資產管理處(招標辦)備案;

國家及上級單位有特殊要求或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八)申請采購部門應當做好采購項目的合同履行及驗收工作。

以上條款適用于具備三家以上響應供應商的情形。遇有其他情況,按照中直采購中心或社會中介代理機構的程序和要求執行。

第十六條 國有資產管理處組織的遴選程序

(一)申請采購部門提請財務處核實項目經費落實情況后,向國有資產管理處提交采購申請表。

(二)國有資產管理處根據采購項目的內容編制相應的采購需求文件,需求文件中應規定并標明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三)申請采購部門確認需求文件。

(四)國有資產管理處在公開網站發布采購公告,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五)國有資產管理處召集成立由學校評審人員庫成員2人和采購申請部門代表1人共3人組成的采購工作小組并組織召開采購會議。采購工作小組設組長一人,由采購申請部門代表之外人員擔任,對供應商提交的響應文件進行綜合評審并確定成交供應商。國有資產管理處組織出具遴選報告。

(六)國有資產管理處向采購申請部門發出采購結果通知書。

(七)申請采購部門向國有資產管理處提交采購結果確認函,并完成同成交供應商的合同起草簽訂及合同履行(如驗收、付款等)后續工作。

第十七條 使用部門組織的遴選程序

(一)使用部門向國有資產管理處咨詢采購政策,根據采購項目的內容編制相應的采購需求文件,需求文件中應規定并標明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二)使用部門公布采購信息及要求,以擴大供應商范圍。

(三)使用部門成立采購工作小組(3人以上單數),召開采購會議,采購工作小組對供應商提交的響應文件進行綜合評審,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出具采購報告。

(四)預算金額在5萬元(含)以上、10萬元(不含)以下貨物及服務項目的采購檔案送國有資產管理處備案(見附件4),其它項目采購檔案由使用部門存檔備查。

(五)使用部門與成交供應商簽訂合同并執行。

 第十八條 驗收程序及要求

申請采購部門應當及時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書。

1.驗收書應當包括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可以邀請參加本項目的其他投標人或者第三方機構參與驗收,參與驗收的投標人或者第三方機構的意見作為驗收書的參考資料一并存檔。  

2.固定資產驗收按照《中華女子學院固定資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紀律與處罰

第十九條 在一個財政年度內,一個預算項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類別的貨物、服務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購,累計資金數額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屬于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公開招標,但項目預算調整或者經批準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采購除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將應招標采購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二十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符合資質的供應商參與采購,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采購活動。

第二十一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

第二十二條 接收供應商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采購有關人員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采購文件的潛在供應商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采購項目的其他情況。有關人員對評審情況以及在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十三條 與響應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進入相關采購項目的評審小組,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第二十四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對學校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檢舉和投訴。

第二十五條 在采購過程中,參與采購工作的所有部門和人員均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堅持原則,廉潔自律,保守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相應的責任:

(一)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二)應招標而未招標的項目,項目使用或管理單位擅自實施的;

(三)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供應商,對潛在供應商給予歧視待遇或限制供應商之間競爭,或者違規指定供應商或施工單位的;

(四)采購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已獲取采購文件的潛在供應商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采購項目的其他情況;

(五)無正當理由不按照依法依規推薦的成交侯選順序確定中選者或不與成交單位簽訂合同的;

(六)合同簽訂部門不按照采購文件和成交供應商的響應文件確定的內容簽訂合同,或與供應商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損害學校利益的;

(七)與投標人惡意串通、泄露招標秘密,影響招標公平競爭的;

(八)采購過程中采購工作人員、項目管理或使用單位參與人員及評委接受吃請,收受賄賂或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九)采購工作人員、項目管理或使用單位參與人員及評委玩忽職守,不認真負責,給學校造成重大損失的;

(十)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


第六章  

第二十六條 若本辦法中有關條款內容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抵觸,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本辦法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23日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中華女子學院采購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