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20〕38號
關于印發《中華女子學院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的
通 知
各二級學院(系、部)、處、室、中心:
《中華女子學院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已經學校2020年9月18日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自2020年9月23日起實施。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執行。
附件:中華女子學院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
中華女子學院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中華女子學院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和人才培養中心地位,規范教學管理,保證教學質量,預防和減少教學事故發生,根據《教育法》《教師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及《中華女子學院章程》有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校教學活動。
第二章 教學事故的界定
第三條 教學事故是指教學及教學管理相關人員在教學活動中故意或因過失給教學活動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為。由不可抗力或突發事件引發的事故除外。本辦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可避免、無法克服的客觀情況;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第四條 教學事故認定范圍包括:課堂教學、實踐教學、考試與成績管理、教學教輔管理工作及政治言論等。返聘、外聘教師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 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工作應堅持嚴肅紀律、預防為主,注重證據、程序完備,重在教育與適度處理相結合的原則。依據教學事故給學校教學活動帶來不良后果的程度和影響,分為一般教學事故、嚴重教學事故和重大教學事故。具體認定標準如下:
(一)一般教學事故認定
教學類:
1.因非不可抗拒原因教師上課、監考遲到,但未滿10分鐘者(含10分鐘)。
2.未按規定程序辦理手續或者未經批準找人代課、變更教學地點和時間、更換考試地點等。
3.教師在上課、監考期間未履行職責,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影響到課堂和考場秩序。
4.命題者及相關人員在試卷命題、印制、傳送、保管過程中工作失誤導致泄密。
5.成績登載錯漏或者延誤,不及時改正,造成不良后果。
6.閱卷教師或工作人員遺失未歸檔的考試試卷或結課論文。
7.不按規定要求對學生進行畢業論文指導。
教學管理類:
1.院、系(部)教務科未及時通知學生教師變動上課時間或上課地點。
2.因安排不當造成考試、上課沖突,但未造成嚴重后果。
3.教學管理和教學輔助人員工作失誤,造成不良后果。
4.教室教學設備故障未及時處理,影響正常上課。
5.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的其他情況。
(二)嚴重教學事故認定
教學類:
1.除不可抗力或者突發事件外,教師、考務人員遲到、中途擅離崗位超過10分鐘。
2.除不可抗力或者突發事件外,在一學期內,教師缺課一次或擅自停課一次。
3.主考、監考教師未能嚴格執行有關考試規定而導致考場紀律松散、秩序混亂;發現學生違紀、作弊不及時糾正和處理;考試結束后收回的試卷或答卷少于應收試卷或答卷。
4.考試成績提交后,故意以提高或壓低學生考試成績為目的更改學生成績。
5.閱卷老師遺失未登錄完成的考試試卷或結課論文。
6.指導教師對學生實習報告、畢業設計(論文)出現大面積抄襲現象發現后不予制止。
教學管理類:
1.教學管理人員因非不可抗力情況下丟失學生原始成績、學籍信息、數據等。
2.對于本部門所發生的重大教學事故隱瞞不報,造成嚴重后果。
3.在考試安排中錯排或漏排班級、考試課程,嚴重影響考試正常秩序。
4.教學管理和教學輔助人員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后果。
5.嚴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的其他情況。
(三)重大教學事故認定
教學/教學管理:
1.各類人員在教學、實驗、實習、實踐以及教學管理等活動中散布違背黨的四項基本原則、散布違反國家憲法、法律法規的錯誤言論或言行違反《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相關原則性規定。
2.在教學活動中,違反規定從事宗教活動造成惡劣影響。
3.除不可抗力或者突發事件外,在一學期內,教師缺課或者擅自停課兩次(含兩次)以上;
4.為學生違紀作弊提供幫助。
5.命題者及相關人員在試卷命題、印制、傳送、保管過程中故意泄密。
6.因指導教師責任造成學生在教學、實踐或實驗活動中受到嚴重傷害或者造成重大財產損失。
7.其他對教學秩序和教學質量造成惡劣影響的言行。
第三章 教學事故的認定程序
第六條 成立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教務處。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委員會由主管校領導、教務處、人事處、工會、質量監控處負責人及院系部負責人“代表”組成。院系部負責人“代表”包括各二級學院、系、部負責人及主管教學工作的負責人,每次從這些人員中抽取2-4人(排除教學事故所在單位人員)作為委員會成員。
第七條 發現教學事故者須第一時間報告教務處和教學事故責任人所屬部門,并填寫書面記錄表(見附件)。事后教務處根據事實做出事故初步認定并通知事故責任人所在部門,由部門通知事故責任人初步認定結果。如果事故責任人對教學事故認定有異議,務必在5個工作日內向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委員會申訴,逾期視為無異議。
第八條 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委員會在接到申訴后啟動調查程序,對教學事故的事實進行調查,并聽取申訴人陳訴。委員會在調查、核實、聽取申訴的基礎上,根據事實做出認定,給出處理意見,并通知事故責任人所在部門,由所在部門通知到事故責任人。教學事故責任人如果對委員會的處理決定有異議,可在20天內向學校工會提出申訴,申請復議,逾期視為無異議。
第九條 無異議的一般教學事故,由委員會形成教學事故處理決議,送達教學事故責任人所在部門和教學事故責任人;嚴重教學事故和重大教學事故的處理意見上報校長辦公會,經辦公會討論形成最終決議(最終決議以《中華女子學院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決定書》形式表達,《決定書》加蓋學校行政章后存檔,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將《決定書》送達教學事故責任人所在部門及教學事故責任人)。
第四章 教學事故的處理
第十條 一般教學事故的處理
1.事故責任人所在部門負責人在部門內對事故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事故責任人在本部門范圍內做自我檢查。
2.一學期內發生一次一般教學事故者,當年年終考核不能評定為優秀。一學期內發生二次及以上一般教學事故者,作為嚴重教學事故處理。
第十一條 嚴重教學事故的處理
1.事故責任人所在部門負責人在部門內對事故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事故責任人在本部門范圍內做自我檢查。
2.在全校范圍內對事故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
3.一學期內發生一次嚴重教學事故者,當年年終考核為基本合格,取消參加當年各種與教學相關獎勵的評審資格,自教學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報晉職晉級。一學期內發生二次及以上嚴重教學事故者,教師予以停課處理;實驗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調離原工作崗位。
第十二條 重大教學事故的處理
1.事故責任人所在部門負責人在部門內對事故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事故責任人在本部門范圍內做自我檢查。
2.在全校范圍內對事故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
3.一學期內發生一次重大教學事故者,當年年終考核為不合格,取消參加當年各種與教學相關獎勵的評審資格,自教學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年內不得申報晉職晉級。一學期內發生二次以上重大教學事故者,由學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直至解聘,相關處分決定歸入本人人事檔案。
第十三條 教學事故責任人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 對于一學期內連續出現三次以上教學事故的單位,得同時追究單位有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第十五條 三類教學事故認定,對事故責任人津貼的處理參照人事處相關制度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0年9月23日起實施,原《中華女子學院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院教字【2017】22號)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學校辦公室 2020年9月2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