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20〕50號
為做好學校研究生培養工作,確保學位授予質量,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研究生培養管理的通知》(教研廳〔2019〕1號)和《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工作規程》(學位【2019】)17號)等文件精神,學校設立研究生教學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研究生教指委)。為明確職能,保障研究生教指委有效發揮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研究生教指委是學校研究生教育、教學及教學管理工作的重要指導、咨詢和審議機構。
第二章 組織構成
第二條 研究生教指委委員由學校和聯合培養單位相關人員共同組成。校內委員由校長、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長、研究生處、教務處、質量監控處、科研處、招生就業工作處、國際教育學院等業務管理部門主要領導及擔任研究生培養工作的院系負責人組成。校外委員由聯合培養單位(部門)人員代表組成,校外委員人數不低于委員總數的1/3。主任由校長擔任,副主任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長擔任。
第三條 研究生教指委成員名單報學校審批,每屆任期三年,可連聘連任。屆中教指委成員發生工作崗位變化,則由新任該職人員自動替補。
第四條 研究生教指委下設學科發展和教學管理兩個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獨立開展工作,對研究生教指委負責。研究生教指委辦公室設在研究生處。辦公室主任由研究生處負責人兼任。
第五條 各研究生培養院系成立相應的分委員會,分委員會成員應包括培養院系負責人、專業碩士教研室主任、導師代表和校外專家,成員人數不少于五人。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 研究生教指委的工作職責包括:
1.負責研究生學科專業發展和建設的指導、咨詢;
2.審議研究生教育發展規劃;
3.審議新增研究生專業授權點;
4.審議研究生培養方案;
5.審議研究生評估方案;
6.審議研究生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實驗室建設及實踐教學建設規劃,重大教學改革的措施,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7.研究、制定教學獎懲制度和措施,并指導、監督其實施。包括:
(1)校級研究生教學成果項目的評審鑒定及參加上級教學成果評選材料的審定等各種教學獎勵的評審工作;
(2)鑒定研究生教學事故,并提出處理建議;
(3)對教學及管理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研究,并提出解決辦法。
8.需要教指委研討審議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七條 研究生教指委根據學校研究生教學建設與改革的需要召開會議。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
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參會方可舉行,其中校外委員因公務原因不能出席,可用通訊征求意見。因休學術假或出國等原因離職的委員,在其離職期間,不參加會議議事決策投票,不計入應出席委員總數。
研究生教指委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應當回避。
第八條 研究生教指委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表決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可通過。
第九條 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者評定的事項,一般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或根據事項性質,采取實名投票等表決方式,表決方式由會議主持決定。
第十條 研究生教指委會議須做好相關材料的存檔和備案工作。會議要有專人記錄,并根據需要印發會議紀要。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其他未盡事宜,由研究生教指委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9月23日起實行,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