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黨字【2021】3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一步加強學校師德師風建設,提高教師隊伍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促進引導教師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實學識、有仁愛之心的黨和人民滿意的好老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見》、教育部《關于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教育部《關于高校教師師德失范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北京市《新時代北京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北京市《北京高校教師師德考核辦法》等相關文件及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師德考核是對學校教師自覺踐行新時代“四有”好老師、“四個引路人”、“四個相統一”的時代要求和恪守職業道德情況的評定。通過考核結果的反饋促使教師自覺提升職業道德修養,踐行教師職業行為準則,強化以德樹人、以德立學、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的職業追求,自覺擔當起新時代教師的神圣使命。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師德主要是教師的職業道德,具體是指學校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教學管理、社會服務中處理個人與教育事業、個人與學生、個人與同事、個人與家長和其他社會成員之間的關系時,所應遵循的道德行為準則和規范。
第四條 學校師德考核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教師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突出全員全方位過程師德建設養成;尊重教師主體地位,堅持嚴格管理監督與激勵關懷相結合,引導廣大教師以德立身、以德立學、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堅持教書與育人相統一、言傳與身教相統一、潛心問道與關注社會相統一、學術自由與學術規范相統一;堅持把師德師風作為教師評價的第一標準,實事求是、客觀公正,體現獎優罰劣,落實師德“一票否決”。
第五條 學校師德考核對象為學校在職教職工,外聘、兼職人員參照執行。
第二章 考核組織
第六條 學校黨委書記和院長是師德建設的第一責任人,共同領導師德考核工作,共同承擔師德考核責任。各二級部門(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單位)師德考核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七條 學校設立師德建設委員會,負責師德考核工作。師德建設委員會由學校黨政主要領導任組長,其他校領導任副組長,委員由宣傳部、人事處、紀監審、工會、教務處等部門負責人、學術委員會委員、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
第八條 學校師德建設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師德工作主管部門(宣傳部),負責師德考核的組織、協調、指導和宣傳與教育工作。各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具體事項,教務處、研究生處負責教師教學行為督查,師德建設委員會(宣傳部)負責申訴受理,紀監審辦公室負責監督,黨委組織部、人事處、科研管理處、學生工作部(處)、工會等協助開展考評工作。
第九條 各二級部門(單位)成立師德考核組,黨政主要負責人任組長,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的師德考核工作,確定師德考核初步意見和考核檔次。
第三章 考核內容和等級
第十條 師德考核依據教育部《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新時代北京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內容包括堅定政治方向、自覺愛國守法、傳播優秀文化、潛心教育育人、關心愛護學生、堅持言行雅正、遵守學術規范、秉持公正誠信、堅守廉潔自律、積極奉獻社會等方面,具體標準如下:
堅定政治方向。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樹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堅定“四個自信”,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不得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自覺愛國守法。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恪守憲法原則,遵守法律法規,自覺履行公民義務,依法履行教師職責,模范遵守社會公德,自覺維護社會安全穩定和校園和諧,自覺遵守保密管理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教師的形象和學校的聲譽,或危害國家安全、違反法律法規及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過失或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傳播優秀文化。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保持家國情懷,自覺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積極開展先進性別文化和創新文化教育和傳播,弘揚真善美,傳遞正能量;不得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不得傳播邪教和宣傳封建迷信等活動。
潛心教書育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樹立崇高的職業理想,掌握現代教育理論,更新教育理念,思維要新,視野要廣,忠于職守,樂于奉獻,堅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學、以德施教、以德育德,遵循教育規律和學生成長、成才規律,堅持教書和育人相統一,堅持言傳和身教相統一,因材施教,教學相長,持續提升教育教學質量;不得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未經學校同意不得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
關心愛護學生。嚴慈相濟,誨人不倦,尊重學生人格,真心關愛學生,嚴格要求學生,公平公正對待學生,做學生良師益友;不得要求學生從事與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無關的事宜,不得侮辱、歧視、威脅、打擊報復學生,不得在教育教學及科研活動中遇突發事件、學生安全面臨危險時,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
堅持言行雅正。為人師表,以身作則,儀表端莊,舉止文明,作風正派,尊重同事,團結協作,規范使用自媒體,自重自愛;不得以非法方式表達訴求,干擾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學秩序,損害學校和他人利益,不得在工作時間從事炒股、經營微商、網上購物、玩游戲等與工作無關事務,不得與學生發生任何不正當關系,嚴禁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等侵害行為。不得對學生實施性別歧視或在課堂中發表違背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言論。
遵守學術規范。嚴謹治學,力戒浮躁,潛心問道,勇于探索,堅持學術自由和學術規范相統一,堅持實事求是,堅守學術良知,反對學術不端;不得抄襲剽竊、篡改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學術經歷、不當署名、一稿多投、買賣論文等,或濫用學術期刊、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
秉持公平誠信。堅持原則,處事公道,光明磊落,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試、推優、就業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評獎、征兵、助學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不得在工作期間未經學校允許脫離工作崗位、出國(境)。
堅守廉潔自律。嚴于律己,清廉從教;不得索要、收受學生、家長及其他利益相關人贈送的禮品、禮金等財物,不得參加由學生、家長或其他利益相關人付費的宴請、旅游、娛樂休閑等活動,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推銷、代購未經學校審定的教材或教輔資料,不得違規使用科研經費,不得借開會、調研、培訓等名義用公款旅游。
積極奉獻社會。堅持潛心問道和關注社會相統一,履行社會責任,承擔社會義務,提供專業服務,維護社會正義,引領社會風尚,貢獻聰明才智,樹立正確義利觀;不得假公濟私,擅自利用學校名義或校名、校徽、專利、場所等資源謀取個人利益。
第十一條 師德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注重考核教師日常師德表現和遵守紀律、履行崗位職責等情況。各二級部門(單位)要實行動態考核,實時記錄本部門(單位)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每學期要進行匯總并通報。
第十二條 師德年度考核等級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檔次。凡教師出現師德失范行為的,該教師師德考核檔次確定為不合格,其他相關人員為合格以上檔次,但不得評為優秀。對獲得廣大師生和社會高度認可的,師德事跡突出,在學校能夠發揮立德樹人模范和表率作用的教師,年度師德考核檔次為優秀,優秀檔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本部門(單位)參加年度師德考核人員總數的20%。
第十三條 經查實具有以下師德失范情形之一者,師德考核等次直接確定為不合格:
(一)在教育教學管理服務工作中,有損害黨中央權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有損害國家利益、教師形象和學校聲譽,學生和學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危害國家安全、違反法律法規及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過失或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
(三)通過課堂、論壇、講座、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言論,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傳播邪教等活動;
(四)在科研工作中弄虛作假、抄襲剽竊、篡改侵吞他人學術成果、違規使用科研經費以及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等學術不端行為;
(五)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未經學校同意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工作期間未經學校允許脫離工作崗位、出國(境);
(六)在招生、考試、推優、就業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獎評優、征兵、助學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七)索要、收受學生及家長贈送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財物;參加由學生或家長支付費用的宴請、旅游、健身休閑等活動,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擅自利用學校名義或校名、校徽、專利、場所等資源謀取個人利益;
(八)在教育教學及科研活動中,遇突發事件時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侮辱、威脅、打擊報復學生;
(九)要求學生從事與教育教學、學術研究、能力提升無關的事宜;實施帶有明顯性別歧視的行為,給學生造成嚴重心理影響和精神壓力;
(十)與在校學生談戀愛;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等侵害行為;
(十一)擅自以學校名義對外發布公告、新聞、作出承諾,擅自以學校名義舉辦、參加各類活動造成不良后果;以非法方式表達訴求,干擾學校正常管理、教學和科研秩序,造成負面影響;
(十二)其他違反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行為。
第十四條 經查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師德考評結果不可定為優秀:
1.工作失職,出現一般教學事故的行為;
2.受到行政警告及以上處分的;或黨員受到黨內警告及以上處分的;
3.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參加學校及所在單位組織的學習、教研等集體活動超過年度總次數1/3的;
4.承擔教學工作不認真、教學質量差、學生反映強烈,拒不改正的;
5.在職稱(職務)申報、評優評先、人才選拔等工作中不如實填報有關信息,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6.其他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和高校教師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十五條 經查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沒有十三條、十四條所述任一師德失范情形的,師德考核等次可定為優秀:
1.當年度獲得省部級及以上師德表彰或獎勵的個人;
2.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和教師職業道德,個人師德師風先進事跡在校內外媒體進行專題宣傳報道的;
3.個人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和教師職業道德,在師生中威望高,有突出的典型事跡,在校內外產生較大影響的。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六條 師德考核采取“清單制”,由各部門(單位)師德考核組對照以上條款對本部門(單位)教師開展考核工作,對所涉各類清單的情形進行調查認定,涉及違紀違法的由相關職能部門按學校有關制度做出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 平時考核由各二級部門(單位)實時進行,及時記錄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每學期要進行匯總并通報。
第十八條 年度考核由各二級部門(單位)師德考核組根據學校的部署統一組織開展,可采取個人自評、同事互評、學生測評、綜合評議相結合方式進行。師德考核組綜合分析師德評議的結果,對照有關規定,確定師德考核初步意見和考核檔次,經黨政聯席會或部門考核組討論同意并簽署意見后報學校師德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九條 學校師德建設委員會審核各部門上報的年度師德考核初步意見和考核檔次,經集體研究,審定師德考核結果。
第二十條 年度師德考核結果通知每一位被考核教師,經教師簽字確認后,存入教師個人檔案。
第五章 考核結果運用
第二十一條 師德考核結果運用于教師管理和職業發展全過程,作為崗位聘用、職稱評定、職務晉升、工資晉級、干部選任、申報人才計劃、申報科研項目、學習進修、評獎評優等工作中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凡在師德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教師,按照有關規定晉升薪級檔次和享受各種待遇;凡在師德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教師在年度考核、參與學校有關獎勵或榮譽稱號的評選時優先考慮。
第二十三條 經學校認定師德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教師,年度考核結果評定為不合格,實行“一票否決”。
第二十四條 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有異議的教師,可根據相關規定向學校師德建設委員會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依規提出申訴、再申訴。
第六章 師德失范行為處理
第二十五條 教師具有第十三條所述的師德失范行為的,除年度考核不合格外,還要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六條 師德失范行為情節較輕者,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停止教學活動,24個月內不得晉升專業技術職務或晉升行政職務。
第二十七條 師德失范行為情節嚴重或影響惡劣者,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涉事教師為中共黨員的,由所在黨支部提出給予黨紀處分的建議,報學校黨委審批。
第二十八條 師德失范行為情節特別嚴重,涉及違法違紀的,由師德建設委員會及時移交學校紀監審立案處理。
第二十九條 被處理的教師要積極整改,所在部門黨政負責人要對其開展教育,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條 師德“一票否決”處理決定的執行期,從教師收到決定之日起開始計算。
教師在受處理期間沒有再出現違反師德情形的,執行期滿后,經本人書面申請,所在單位同意后報學校師德建設委員會,經學校師德建設委員會研究,黨委常委會通過后,可解除該處理決定。
處理決定和處理解除決定都完整存入個人人事檔案。
第三十一條 教師出現師德失范問題,所在部門黨政負責人需向學校分別作出檢討,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視情節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進行問責。
第三十二條 相關部門和責任人有下列情形,導致出現師德失范行為或引起嚴重后果的,應當對部門師德工作負責人進行問責。
(一)師德師風制度建設、日常教育監督、輿論宣傳、預防工作不到位;
(二)師德失范問題排查不及時;
(三)對已發現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
(四)已作出的師德失范行為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師德失范行為整改不徹底;
(五)多次出現師德失范行為或因師德失范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校師德建設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如果國家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相關政策,即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涉及教師師德的制度,凡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6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