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21〕9號
各二級學院(系、部)、處、室、中心:
《中華女子學院教學督導管理辦法》已經學校2021年3月30日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自2021年4月1日起實施。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執行。
附件:中華女子學院教學督導管理辦法
中華女子學院/全國婦聯干部培訓學院
2021年3月31日
附件
中華女子學院教學督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教學督導隊伍建設,提高教學督導工作質量,充分發揮督導工作在學校教育教學和人才培養質量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學督導員由校長根據督導工作需要聘任,在主管教學副校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條 教學督導組的主要任務是對全校的教學秩序、教學質量、教學管理及教學工作狀態進行監督、檢查、評估、調研、咨詢和指導。
第四條 教學督導實施應當堅持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為中心,遵循教育規律,遵守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規定,教學督導及教學管理督導并重,監督與指導并重,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第二章 聘 任
第五條 督導組成員由校內外專家組成,專家選聘以院系為單位,按學科推薦,校外專家數量由學校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督導組設組長1人,副組長2人,協助組長分管研究生教學督導和本科教學督導。督導員分為專職督導員和兼職督導員,專職督導員主要從符合條件的校內外離退休的正、副教授中聘任,兼職督導員主要從符合條件的校內外具有副高以上任職資格的在職人員中聘任。
第六條 教學督導員聘任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熟悉國家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二)教學經驗豐富,熱心教學工作,教學效果好,具有副教授以上任職資格;或教學管理經驗豐富,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教學改革意識,具有副高以上任職資格。
(三)熱愛教育督導工作,能夠深入一線、深入學校、深入師生開展教育督導工作。
(四)年齡一般在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夠保證教育督導工作時間,勝任教學督導工作。
(五)堅持原則,辦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潔自律。
第七條 督導員人選以自薦和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確定,報校長批準。督導員每屆聘期為2年,續聘不得超過3屆。
第八條 聘任程序
(一)自薦和推薦。校內督導:具備條件的教師可以自薦,經二級學院、系、部(以下稱院系)同意;也可由學校或院系推薦,經本人同意,填寫申報材料,報質量監控處。校外督導:由學校或院系推薦,經本人同意,填寫申報材料,報質量監控處。
(二)審核。質量監控處牽頭對參聘人員進行審核,提出建議人選,經主管校長同意后,報校長批準。組長、副組長從獲聘的督導員中產生,由主管校長提出建議人選,報校長批準,人事處備案。
(三)公示。學校將擬聘督導員名單在全校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四)公布。學校人事處向督導員頒發聘書,公布聘任結果。
第九條 教學督導辦公室設在質量監控處,設辦公室主任一職,協助處理督導日常行政工作。
第三章 責 權
第十條 教學督導組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常規督導
1.課程教學督導。教學督導采取隨機聽課和專題性聽課方式深入課堂聽課,了解教師教學和學生學習情況。專職督導員每人每學期聽課不低于36學時,兼職督導員每人每學期聽課不低于24學時,擔任督導行政工作的組長、副組長聽課時數減少1/3。督導聽課要填寫聽課記錄表,及時反饋聽課評價與教學建議,指導教師改進教學。
2.教學規范執行情況檢查。按照學校教學管理制度規定,定期檢查和評估實驗教學、專業實習、課程考核、畢業論文等教學工作的規范及執行情況。
3. 深入學校有關部門調查研究,收集師生對學校教學、教學管理、教學資源保障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及時發現教學工作中的問題和矛盾,向學校主管部門或領導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督促改進。發現亮點和創新點,總結推廣。
(二)專項督導
督導組根據需要開展專項督導,每學期開展專項督導不低于一項。
專項督導主要針對學校教學建設與改革重點工作落實情況、師生反映的重大教育教學熱點難點問題、教學及教學管理單位履行教育教學職責情況、學校審核評估、專業評估等專項評估工作實施。
督導組確立督導事項后,向被督導單位發出書面督導通知,及時反饋督導意見,指導被督導單位整改。
(三)督導例會制度。督導工作實行例會制度,督導組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督導工作例會,交流工作進展和經驗。
(四)督導工作報告。督導報告分為專項督導報告、學期督導報告和年度督導報告,內容包括督導過程、督導意見、建議和整改情況。督導組每次完成專項督導任務后,及時向主管校領導及質量監控處通報督導情況,提交、發布專項督導報告。每學期末,要形成學期督導工作書面總結報告,向主管校長匯報后,提交質量監控處。督導組組長在學校教學工作會議上報告學期督導情況。
(五)督導工作簡報。督導工作及時形成督導工作簡報,定期發布。
(六)完成校領導交辦的其他教學督導事項。
第十一條 督導組實施教學督導時可行使以下權力:
(一)隨時進入教室和實驗室聽課,巡視教學秩序。
(二)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進入相關部門開展調查。
(三)查閱、復制與督導事項有關的文件、材料。
(四)要求被督導單位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五)采取約談有關負責人等方式督促問題整改落實。
(六)對被督導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向主管部門提出對被督導單位或者其相關負責人給予獎懲的建議。
被督導單位及人員對教學督導組依規實施的教學督導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否則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和紀律處分。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二條 教學督導員任期考核由人事處和質量監控處共同組織,考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督導工作完成情況。包括督導實施、督促整改、任務完成和工作總結等情況。
(二)廉潔自律情況。包括遵守廉政規定、遵守工作紀律和工作作風等情況。
第十三條 考核意見告知本人,考核材料存檔備案,作為對其續聘、解聘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督導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給予解聘:
(一)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教學督導工作。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影響督導結果公平公正。
(三)濫用職權,打擊報復,干擾被督導部門正常工作。
(四)受到行政處分、刑事處罰。
第十五條 督導員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職責須書面請辭。
第十六條 學校為教學督導發放督導津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實行,由質量監控處負責解釋。原《中華女子學院教學督導辦法》(校字〔2016〕33號)同時廢止。